





淮海晚报讯:市民李女士将自己的房屋出租给了小艺(化名)使用,约定租期一年,可才过了半年,小艺便口头告知她不租了,随后不仅不辞而别,还更换了手机号码,连钥匙都没有归还。李女士于是诉至法院,要求小艺按照合同支付剩余租金,并按租金支付合同期外的房屋占用费。日前,淮阴区法院审理了这起因房屋租赁引发的合同纠纷案件。
2022年8月,小艺与李女士签订了一份手写的《房屋租赁合同》,双方约定,租金每月800元,四个月付一次,一年租金合计9600元,第一次付2100元(含押金500元)。今年春节过后,小艺在外地找到了工作,口头告知房东李女士接下来不租了,随后不辞而别。
庭审中,李女士表示,给小艺的钥匙是该房屋唯一的一把钥匙,联系不上小艺,她不敢私自进入房屋,以免发生财物丢失等事情引发新的纠纷。但联系不上人,租金也收不到,房屋又无法租给其他人,所以她只能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的案由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经查明,根据不动产证明,该房屋为李女士与其丈夫共同共有,因此双方签订的租房合同合法有效。李女士起诉要求小艺搬离,在租期内小艺已取得该房屋的占有权,但租期结束后,房东可基于合同关系主张租客搬离,也可基于物上请求权请求租客搬离。关于小艺是否继续占用房屋,法院认为,小艺在退租后应当积极与李女士沟通,将钥匙返还,而不应该不辞而别,拒不返还钥匙、交接房屋,导致李女士担心纠纷不敢收房,这期间应视为小艺继续占用了该房屋。租期届满后,继续占用房屋,这就产生了逾期占用期间的使用费问题。因双方在租赁合同中对这一问题并未进行约定,根据实际情况,租客应当支付相关费用。最终,法院判决小艺在租赁期满后六个月内,按月租金70%的标准支付占用费,超过六个月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近年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时有发生,作为租客,由于工作变动等特殊原因无法继续租房,应将钥匙返还给房东,并就退房违约金、押金等事宜与房东友好协商,不应该一走了之,否则就可能要承担剩余房租及占用费用,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融媒体记者 王磊 通讯员 王圣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