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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工伤保险条例》明起施行

发布时间: 2010-12-31 08:08  关注度:2840  来源:淮安新闻网  作者:
导读: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日前,市委组织部副部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江泽清就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日前,市委组织部副部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江泽清就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记者:新条例作了哪些主要修改?

江泽清:新条例主要作了以下几处修改,一是扩大了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二是调整了工伤认定范围;三是简化了工伤认定、鉴定和争议处理程序;四是提高了部分工伤待遇标准;五是减少了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待遇项目、增加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待遇项目等。

记者:新条例自2011年1月1日施行后,哪些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

江泽清: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

记者:对工伤认定范围作了哪些调整?

江泽清:对工伤认定范围作了两处调整:一是扩大了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范围,将上下班途中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事故伤害,以及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都纳入了工伤认定范围,同时对事故作了“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限定;二是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调整了不得认定工伤的范围,删除了职工因过失犯罪、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导致事故伤害不得认定为工伤的规定,增加了职工因吸毒导致事故伤害不得认定为工伤的规定。

记者:在工伤认定、鉴定和争议处理程序简化方面采取了哪些措施?

江泽清:一是增加了工伤认定简易程序,规定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二是明确了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的时限按照初次鉴定的时限执行;三是取消了行政复议前置程序,规定发生工伤争议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记者:提高了哪些工伤待遇标准?

江泽清:目前部分统筹地区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过低,不仅难以保障工伤职工及其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也影响了用人单位的参保积极性。为此,决定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调整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20倍。以2009年数据计算,约为34万元。

同时,为了避免工亡职工与伤残职工待遇相差过大,根据工伤保险基金的承受能力,决定在提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的同时,也适当提高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增加3个月的本人工资,五级至六级伤残职工增加2个月的本人工资,七级至十级伤残职工增加1个月的本人工资。

记者:哪些原来由用人单位支付的项目改为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江泽清:为减轻用人单位负担,决定将原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职工“住院伙食补助费”、“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以及“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改由工伤保险基金统一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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