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保证城乡困难群众和困难职工过一个欢乐祥和的春节,市委、市政府决定:
一、在省里对城、乡低保家庭人均发放100元节日补助的基础上,为城、乡低保对象每人再分别发放140元、80元的过节费。
二、为农村五保户每人发放240元的过节费。
三、对市区(清河区、清浦区、市经济开发区)范围内生活困难的失业人员每人(户)救助500元。
四、为孤儿每人发放240元的过节费。
五、为恶性肿瘤、肾移植、尿毒症、白血病等重病患者每人发放1000元的节日慰问金。
六、对持有特困职工证的市属企业特困职工每人救助800元。
七、以上工作在1月31日前完成。
中共淮安市委办公室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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