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从2011年1月1日起,淮安市全面执行《工伤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在全市范围内建立工伤保险风险调剂金制度,实现工伤保险基金以支定收、收支平衡,扩大工伤保险覆盖范围,发挥其预防作用。
根据《办法》,淮安市、县(区)按照年初征缴预算额10%比例提取风险调剂金,提取总额达到上年度工伤保险基金征收总额时,可暂停划转;因风险调剂金使用或预算增加时,应恢复划转。
《办法》要求,风险调剂金纳入淮安市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每季度第一个月25日前将工伤保险风险调剂金上缴到淮安市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办法》规定,工伤保险风险调剂金用于淮安市、县(区)工伤保险基金出现的赤字。工伤保险基金当年收不抵支时,先从基金累计结余中支付,结余不足时,从工伤保险风险调剂金中调剂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