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陈礼进 刘放鸣 陈华中
为提高低收入劳动者工资水平,经市政府同意,1月5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出通知,对淮安市最低工资标准做了新的调整,并从2月1日起执行。
全市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为:市直、清河区、清浦区、开发区执行二类标准,由原790元/月调整为930元/月;楚州区、淮阴区、涟水县、洪泽县、盱眙县、金湖县执行三类标准,由原670元/月调整为800元/月。
本次调整后的小时工最低工资标准为:市直、清河区、清浦区、开发区由原6.4元/小时调整为7.5元/小时;楚州区、淮阴区、涟水县、洪泽县、盱眙县、金湖县由原5.4元/小时调整为6.5元/小时。
通知明确规定:新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加班加点的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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