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申请人江苏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某集团于2019年1月签订《水电安装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由申请人承建某小区住宅和商业街的水电安装工程。该项目于2019年12月竣工验收合格,2022年12月6日完成结算,水电部分的结算金额为10061359.71元,被申请人应付申请人8954610.14元,但其仅向申请人付款45万元,尚欠申请人8504610.14元。申请人根据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请求淮安仲裁委员会裁决:1.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工程款8504610.14元及利息;2.确认申请人所施工水电安装工程就诉请的第一项债务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3.申请人因本案产生的律师费40万元由被申请人承担。
被申请人江苏某集团公司辩称:1.被申请人已经(以房抵款的方式)给付工程款650.8万元、现金45万元,共给付695.8万元,远远超出结算款项的70%。所以,利息不应当向被申请人主张;2.优先受偿权不应当向被申请人主张,没有法律依据;3.因为我方不欠申请人款项,申请人主张律师费用没有依据,金额过高,也未实际支出。
仲裁庭审理查明:2016年7月4日,案外人淮安某置业公司(建设单位)与被申请人(承包人)签订《住宅项目建安工程施工合同》,2016年8月1日,被申请人与张某口头约定张某挂靠被申请人单位,对案涉工程进行施工。2019年1月25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水电安装工程施工合同》。2019年12月9日,案涉工程验收合格。2020年4月8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两份《以房抵款协议书》,约定将案外人淮安某置业公司名下的5套房屋抵扣6508000元工程款,但5套房屋因案外人债务被法院查封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因此申请人认为以物抵债行为只存在协议,不能获得抵债房屋所有权。被申请人认为,以房抵债协议已签订,该款项不属于工程款范围,应按照以房抵债协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非属于仲裁审理。
主要做法
1.仲裁庭组成优选专业
为打消外地申请人提请仲裁本地被申请人的顾虑,淮安仲裁委指定非淮安本地的具有建筑工程专长且执业经验丰富的仲裁员担任该案首席仲裁员,一名专业能力突出的建筑施工造价评估师作为边裁,申请人选定一名无锡律师作为边裁,共同组成仲裁庭审理本案。
2.案件审理高效快捷
本案2023年3月31日立案,4月20日组庭,5月9日开庭,6月6日作出裁决。开庭后不到1个月即裁决结案,这在具有多项争议点的建设工程纠纷案件中是不多见的。
3.依法公正作出裁决
本案主要争议焦点有三项:(1)房折抵工程款6508000元是否成立问题。仲裁庭认为,双方虽提供了《以房抵款协议书》,但并未提供协议约定的不动产已办理不动产登记的证据,仅凭协议不能认定抵款不动产已发生物权变动的法律事实,且5套房屋均被人民法院裁定查封,以房抵款协议在法律上不能履行;(2)优先受偿权问题。仲裁庭认为,被申请人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向法院起诉争议工程建设单位时,已主张争议工程优先受偿权且得到法院支持,申请人在本案中再行主张无法律依据;(3)律师费损失40万元问题。仲裁庭认为,本委仲裁暂行规则规定,仲裁庭有权根据当事人请求在裁决书中裁决败诉方补偿胜诉方因办理案件已支出的包括律师费在内的合理费用。本案申请人律师费用损失系利息损失之外的损失。基于公平原则,酌定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律师费损失10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申请人因常年困扰于工程款拖欠纠纷,企业已濒临倒闭。发挥仲裁高效、专业优势,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成为仲裁机构处理该纠纷优先考虑的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