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导读:三季度以来,全市应急系统持续贯彻落实省、市有关工作部署,扎实有序开展动火作业专项执法检查,继续加大对违规动火作业、使用假证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现曝光3起违规动火作业典型案例,广大企业和相关从业人员要引以为戒,绷紧安全弦,不断强化动火作业风险管控和事故预防,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基本情况:2023年8月18日,金湖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江苏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开展动火作业专项执法检查,检查发现正在进行焊接作业人员刘某某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
处理结果: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给予该公司人民币18000元(壹万捌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基本情况:2023年7月28日,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安监局执法人员对某机械(淮安)有限公司开展动火作业专项执法检查,检查发现正在进行焊接作业人员张某某、赵某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
处理结果: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给予该公司人民币40000元(肆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基本情况:2023年8月15日,淮安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淮安市某钢结构有限公司开展动火作业专项执法检查,检查发现正在进行焊接作业人员王某某、刘某某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
处理结果: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给予该公司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来源:淮安市应急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