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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群辱骂他人不用担责?法院:网络空间非法外之地,人格权不得侵害

发布时间: 2023-10-13 17:17  关注度:1292  来源:淮海晚报  作者:佚名
导读:日前,淮阴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在微信群中辱骂他人引发纠纷的案件。

淮海晚报讯:日前,淮阴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在微信群中辱骂他人引发纠纷的案件。

张某和李某均系某微信群的成员。今年初,张某饲养的宠物犬需要配种,而李某家中恰好有符合张某要求的宠物犬。经中间人介绍,双方协商由李某的宠物犬给张某的宠物犬配种,张某给李某一条香烟作为酬劳,双方就此两清。后张某的宠物犬产下四只小狗,李某向张某索要一只小狗遭到拒绝。气愤的李某纠集了另外两人在微信群里对张某大肆辱骂。由于该微信群有450余人,张某认为,李某的辱骂对其社会声誉和个人名誉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便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李某立即删除微信上的侵权文字,并向其赔礼道歉,支付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0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一条规定,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自然人与法人均具有人格权,享有相应的权利,行为人不能随意损害自然人的人格权,也不得随意侵害法人的人格权。本案中,李某言语失当,在近500人的微信群中辱骂张某,致使张某人格受到贬损,社会评价降低,应认定李某的行为侵犯了张某的名誉权,明显存在过错,依法应当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法院通过耐心释法,使李某意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在法庭的调解下,李某同意在微信群里向张某道歉,并赔偿张某2000元。

法官提醒:网络空间虽然是虚拟的,但网络中人的一举一动却是实实在在的,网络空间并非法外之地,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融媒体记者 王磊,通讯员 朱静 李继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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