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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串通偷代养猪,触犯多罪名均入狱

发布时间: 2023-11-20 17:47  关注度:785  来源:盱眙检察  作者:佚名
导读:盱眙县人民检察院以服务大局为己任,立足盱眙实际,创建“眙”企行检察服务企业文化品牌,该品牌的创建是为了积极发挥检察职能,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护航辖区企业健康发展。

“眙”企行:盱眙县人民检察院以服务大局为己任,立足盱眙实际,创建“眙”企行检察服务企业文化品牌,该品牌的创建是为了积极发挥检察职能,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护航辖区企业健康发展。

与大公司签订代养协议,本可以靠勤劳发家致富,却贪图眼前利益,走上犯罪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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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源自网络)

基本案情

1、2021年1月9日,经如皋公司盱眙片区放养部负责人邓某某发展,如皋公司与牛某签订了《商品猪代养合同》,合同约定牛某作为养殖户提供场地、劳力等为如皋公司养殖商品猪,如皋公司提供猪苗、饲料、药品等物资,养殖户对前述财产无处分权、不能擅自处理,如皋公司派工作人员驻场管理,养殖期间猪只死亡要经驻场管理员拍照上传后方可处理。2021年1月24日,被告人牛某从如皋公司领取猪苗4391头(均重15.34公斤),与其哥哥牛某江、朋友胡某某共同饲养,后如皋公司派被告人孙某某入驻牛某等人养殖场进行管理。

2021年1月下旬,经被告人邓某某同意,由被告人邓某某、牛某、牛某江合谋,通过重复拍照、虚报代养猪只已死亡淘汰的方式,非法占有如皋公司的猪只,向外出售获利,牛某等人将计划告知孙某某、胡某某。后由被告人孙某某、牛某、胡某某在养猪场重复拍照、上报公司猪只已死亡;同年1月底,在如皋公司询问猪只死亡原因时,邓某某、孙某某利用职务之便向公司做出解释;同年1月31日左右的深夜,由被告人邓某某决定将虚报的猪只出售并联系买家,由牛某江联系并将司机、货车带到养猪场;由被告人牛某、孙某某、胡某某在现场将猪只驱赶至货车上,当天如皋公司332头猪只被牛某、牛某江决定送至其舅舅许某某位于盱眙县某乡镇的养猪场内继续饲养。后牛某、牛某江等人向邓某某、孙某某谎称上述猪只已出售共计获利21万元(以下币种同),经邓某某决定其个人分得6.6万元,孙某某实际分得2.1万元(该8.7万元由牛某、牛某江、胡某某三人所出)。经鉴定,上述332头猪只价值46037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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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源自网络)

2、2021年2月至4月上旬,被告人牛某、牛某江、胡某某合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三人在代养过程中利用管理员孙某某管理、审查不严格的机会,继续通过重复拍照、虚报代养猪只已死亡淘汰的方式,骗取如皋公司的猪只377头,送至许开同养猪场饲养长大后出售获利。经鉴定,上述377头猪只价值437320元。

检察履职

侦查机关向本院移送了职务侵占、合同诈骗、盗窃三个罪名,由于本案犯罪手段相似,但是前后参与人员不同,因为参与人员的身份、工作职责、在犯罪中的作用不同,触犯的罪名可能不一致。检察机关针对各嫌疑人在犯罪中的作用、养殖户与新希望公司关于接收猪苗、饲料、药品等物资时的交接手续、新希望公司是何时发现猪只被盗等方面补充侦查,在证据完善的基础上,通过召开检察官联席会议、检委会,研究决定以职务侵占罪、合同诈骗罪提起公诉;对于侦查机关移送起诉的盗窃罪名,本院认为构成侵占罪,因侵占罪为告诉才处理罪名,为保障企业利益,本院发函告知新希望六和股份有限公司,提醒该公司自行决定是否到法院起诉。2023年2月17日,盱眙县人民法院采纳本院指控的全部犯罪事实、罪名、量刑建议,对四名被告人以合同诈骗罪、职务侵占罪,分别做出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至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的判决。

检察官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 【合同诈骗罪】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第二百七十一条【职务侵占罪】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来源:盱眙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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