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如何确保和解协议依约履行?近日,金湖县人民法院在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创新工作举措,责令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人为和解协议的履行提供担保,保障申请执行人权利的实现。
在一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金湖法院判决吴某赔偿李某各项经济损失18万元。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承办法官通过线上查控,未发现吴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实地调查,得知吴某在高邮市某村承包100余亩鱼塘,该院遂依法对其塘内水产品实施查封。鉴于水产品查封的特殊性以及水产品变现的周期性等情况,在金湖法院主持下,吴某与李某达成和解协议,约定在11月15日前还清赔偿款。针对吴某在案件审执期间曾存在躲避执行、隐瞒承包鱼塘的事实等行为,为防止类似问题发生,承办法官创新执行举措,依职权责令吴某提供有经济能力的第三方为和解协议的履行提供担保。此举等同于给和解协议的履行追加了“保险”。同时,法官明确告知其担保人,签字担保后,吴某如不按期履行和解协议,担保人将依法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执行担保将被执行人与其担保人进行制约式“捆绑”,收效明显。在其担保人的监督和催促下,吴某于11月3日提前将18万元赔偿款打入金湖法院指定账户,案件顺利执结。
(伍晓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