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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虚假产品、快递丢失、碰瓷式维权,3个案例教你如何消费避坑!

发布时间: 2024-03-19 16:32  关注度:1095  来源:淮海晚报  作者:佚名
导读:虚假产品、快递丢失、碰瓷式维权……近年来,随着消费者维权意识的增强,消费维权类型日趋多元化,新类型案件逐渐增多。日常生活中,你遇到过哪些消费问题?该如何维权?日前,记者联系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选取三大典型案例予以对外发布,帮助消费者规避消费陷阱,提升消费品质。

虚假产品、快递丢失、碰瓷式维权……近年来,随着消费者维权意识的增强,消费维权类型日趋多元化,新类型案件逐渐增多。日常生活中,你遇到过哪些消费问题?该如何维权?日前,记者联系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选取三大典型案例予以对外发布,帮助消费者规避消费陷阱,提升消费品质。

朋友圈售虚假减肥产品,赔偿!

【案情】张某某于2023年1月通过微信向王某推荐一款减肥产品,包装图片显示产品名“纯植物纤维复合糖果水蜜桃加强版”(以下简称糖果),并告知价格与减肥效果。王某听信并先行购买135元糖果尝试,收货后按照张某某要求服用,但不久即出现口渴、心跳加快、食欲减退、恶心等症状。经咨询,张某某告知其调整用量及化解恶心的方法。2023年2月,王某微信告知减肥有效果想要回购,后在张某某建议下复购六盒,并转账支付2400元。王某经自行检测发现案涉糖果含国家明令禁止在食品中添加的西布曲明成分,遂起诉至法院要求张某某退还购物款2523元并赔偿2523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糖果宣扬功效为减肥,属于有特殊用途的保健食品,其生产经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严格监管。张某某出售的糖果系盗用广东某公司厂名、厂址生产的假冒产品。其作为销售者,在进货时未尽到审查义务便在微信上推销该减肥糖果对外销售,损害了王某的合法权益。张某某辩称王某以牟利为目的大量购买案涉糖果,但其并无证据证实王某多次通过打假为自身牟利,且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仍然购买的,并非生产者、销售者抗辩理由。综上,法院最终判决张某某退还王某货款2500元、运费41元,并十倍赔偿王某25000元。

【解读】本案张某某作为刚毕业的大学生未核实该保健类食品的生产、销售渠道,从“微商”处购买该产品,又将产品宣传至朋友圈,出售给王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本案对王某要求张某某十倍赔偿购物款的诉请予以支持,适用惩罚性赔偿,加大对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打击力度,提醒销售者应该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及生产厂商,进一步规范网络平台交易行为。

快递丢失消费者毕业证书,赔偿!

【案情】2023年7月10日,张某委托其母亲袁某通过某快递公司邮寄毕业证书至上海,邮寄费用12元。后该邮件在转投递过程中丢失,至今寻找无果。张某认为,因毕业证书丢失后不能补办,每次只能根据需要回学校补办学籍证明,且一次只能补办一张。邮件的丢失对其后续就业等造成影响,要求快递公司赔偿多次补办学籍证明支出的交通、餐饮、住宿等费用5515元,并赔偿精神抚慰金。因该邮件未保价,快递公司认为只能赔偿不超过邮费的三倍费用。双方协商无果,张某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邮件交由快递公司寄出后,至今下落不明,侵犯了张某的合法权益,且给张某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故对张某补办毕业证明书的合理费用,应予赔偿。依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规定:“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学位证、毕业证丢失后无法补回原件,教育部的相关文件虽然确定毕业证明书与毕业证书具有同等效力,但二者毕竟内容上有所差异,分属不同种类的证书。毕业证书的永久性丢失势必给张某造成精神上的损害,故法院判决快递公司赔偿张某因补办证明而支出的各项费用合计4000元,并赔偿张某精神抚慰金5000元。

【解读】在快递物流走进千家万户,人民群众享受便捷的物流服务时,其安全问题也日益凸显。《民法典》第509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是快递服务合同关系,快递公司在转投递的过程中将证书遗失,属于履约不当,应对张某的财产损失及精神损失予以赔偿。本案裁判旨在引导快递业务经营者在从事快递货物运输中加强安全管理,防止非因运输过程中的合理风险、货物本身性质或不可抗力导致的货物毁损、灭失,以保障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职业打假人“碰瓷式维权”,无效!

【案情】2023年3月19日,石某某在某超市处购买苏杭黑糯米酒一瓶,价款35元,该糯米酒的生产日期为2019年12月5日,保质期36个月,石某某购买时已过保质期。石某某诉至法院,要求某超市退还购货款35元,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的规定赔偿1000元。法院审理过程中,经关联案件检索发现石某某曾多次以所购商品质量不合格为由,向销售者索赔、向市场管理行政机关投诉举报、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石某某与某超市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受法律保护,石某某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其在某超市处购买了涉案的过期糯米酒,故对石某某要求某超市退还货款35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第2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依据该条款的规定,消费者才享有索要惩罚性赔偿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条规定:“消费者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依据石某某提供的证据来看,其存在知假买假的行为,再结合石某某曾多次以所购商品质量不合格为由,向销售者索赔、向市场管理行政机关投诉举报及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情况,故其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148条规定的“消费者”,法院最终对石某某要求惩罚性赔偿100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解读】职业打假,是指购买者以牟取利益为主要动机,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瑕疵或质量问题而故意购买,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通过与经营者协商、向行政部门举报或法院起诉等手段以取得高额赔偿的行为。从目前消费维权司法实践中,知假买假行为有形成商业化的趋势,出现了越来越多的职业打假人,利用惩罚性赔偿为自身牟利或借机对商家进行敲诈勒索。本案石某某因类似事宜多次要求商家赔偿,提起多起诉讼,牟利目的明显。上述行为严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无视司法权威,浪费司法资源,不应支持这种以恶惩恶,饮鸩止渴的治理模式。

■融媒体记者 何剑峰 徐薇 通讯员 赵德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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