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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国家许可,开发线上信用卡套现、还款软件牟利,非法经营数额500余亿元,14人获刑!

发布时间: 2024-03-22 17:21  关注度:1174  来源:淮海晚报  作者:佚名
导读:日前,清江浦区法院审理宣判了一起非法经营罪案件,14名被告人在未取得相关资质的情况下,开发具有线上信用卡套现、还款等资金支付结算功能的软件APP,至案发,经统计该APP共注册会员200余万人,非法经营数额共计500余亿元。

日前,清江浦区法院审理宣判了一起非法经营罪案件,14名被告人在未取得相关资质的情况下,开发具有线上信用卡套现、还款等资金支付结算功能的软件APP,至案发,经统计该APP共注册会员200余万人,非法经营数额共计500余亿元。

经审理查明,2017年10月左右,被告人文某某、何某某等人在未取得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支付业务许可证的情况下,利用实际控制的科技公司开发具有线上信用卡套现、还款等资金支付结算功能的软件APP,并招募运营其APP的下游代理,同时为该APP对接支付平台,以虚构交易的方式,为使用该APP的会员提供信用卡还款、套现等服务,从中赚取会员刷卡费率与上游支付通道的费率差。

经鉴定统计,2018年10月至2022年2月,该APP总会员注册数量为200余万人,被告人文某某、何某某等人通过上述方式非法经营数额共计500余亿元。被告人文某某、何某某非法获利均为200余万元。除被告人文某某、何某某外,其余12名被告人均系上述涉案软件APP的代理,通过经营线上信用卡套现、还款等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获取利润分成。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文某某、何某某等14人违反国家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扰乱市场秩序,其中文某某、何某某、罗某等13人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余某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被告人文某某、何某某均系主犯,被告人罗某等12人均系从犯,系共同犯罪,14名被告人在案发后均自愿认罪认罚,并退缴违法所得。综合各被告人的犯罪性质、情节及悔罪表现等,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文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二十万元;被告人何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一十万元;被告人罗某等12人有期徒刑一年至三年不等并适用缓刑,并处罚金,违法所得均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融媒体记者 王磊 通讯员 张家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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