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4年3月26日,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淮安市水利局原党委委员、总工程师董朝升受贿案,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董朝升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受贿犯罪所得及孳息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07年上半年至2022年6月,被告人董朝升利用担任淮安市水利局基建处负责人、基建处处长,党委委员、总工程师等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单位或个人在工程分包、项目投标、工程施工设计变更、公司资质升级、招标代理入库、单位创先、工程评优等方面提供帮助。2009年春节前至2023年春节前,被告人董朝升先后多次收受多人所送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322.4559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董朝升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其有坦白情节,退出全部赃款,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董朝升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2023年6月27日,“清廉江苏”通报淮安市水利局三级调研员董朝升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淮安市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董朝升,男,汉族,1963年5月出生,江苏沭阳人,大学学历,1982年7月参加工作,1999年3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1982年7月至1991年12月,任淮阴市京杭运河续建工程指挥部技术员;
1991年12月至1999年3月,任淮阴市水利勘测设计研究院技干、主任工程师;
1999年3月至2004年12月,任淮阴(淮安)市水利重点工程指挥部工务科副科长;
2004年12月至2007年10月,任淮安市水利规划服务中心主任、党支部书记;
2007年10月至2013年6月,任淮安市水利局规划计划与基本建设处处长;
2013年6月至2022年7月,任淮安市水利局党委委员、总工程师;
2022年7月,任淮安市水利局三级调研员。
来 源:淮安中院、人民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