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无锡市茗诚法务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茗诚公司)与被执行人蒋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蒋品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茗诚公司向本院提出悬赏执行申请,请求本院进行悬赏执行,并承诺有关人员提供真实有效的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并实际执行到位的,向其支付赏金。赏金计算标准为通过该财产线索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百分之五。
本院经审查认为,茗诚公司对该案悬赏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发布悬赏公告如下:
一、被执行人基本信息:
被执行人:蒋品,男,1975年2月1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4197502018255,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蒙城县板桥集镇板桥村新世纪大道44号。
二、悬赏条件:
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蒋品财产线索,使该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得以全部或部分实现。
三、执行标的、悬赏金计算方式:
执行标的:人民币1969575.90元。
悬赏金计算方式:根据提供线索人提供的线索发现有价值财产,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百分之五计算。
四、领取条件:
悬赏公告发布后,有关人员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的,本院将对有关人员的身份信息和财产线索进行登记;两人以上提供相同财产线索的,本院将按照提供线索的先后顺序登记。
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蒋品财产线索,使该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得以全部或部分实现,本院将按照悬赏公告发放悬赏金。
有关人员为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有义务向人民法院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或者存在其他不应发放悬赏金情形的,不予发放悬赏金。
本院将对提供线索的有关人员的身份信息和财产线索严格保密。
五、联系方式:
联系人:袁法官(0517-8359 9644)或本院执行服务中心(0517-8301 3666)
地址: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承德北路612号
邮编:223300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