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清江浦法院审理了一起特殊的劳务赔偿案件,快递工李某在操作时受伤,将雇主和发包企业一起诉上法庭,可企业却是一脸懵,因为他们和王某不仅不认识,而且没有任何经济往来,王某的受伤为何让他们来赔偿呢?
王某受李某聘用在市区某快递集包点从事货车驾驶与快递装运工作,由李某定时支付王某工资。一次,王某在装运快递时,右手食指被输送带夹伤。后李某将王某送至医院救治,经治疗共花费医疗费9000余元,费用由李某支付。因后续费用协商赔偿未果,王某将李某及李某承包的某快递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共同赔偿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等2万余元。
庭审中,被告某快递公司辩称,该公司虽然将快递运输业务包给了李某去做,但实际上,王某系李某聘用,他们与王某互不相识,没有经济往来,不存在提供劳务关系,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查明,李某并没有快递经营资质,在经营时也没有为运输设施及聘用人员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应认定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本案中,快递公司将快递业务发包给李某,李某又聘用王某从事快递运输工作,李某与王某之间形成劳务关系。王某在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受伤,接受劳务的李某应当承担责任。
此外,王某受伤时,其已入职数月,其在工作过程中,应能意识到在缺乏防护措施的情况下,仅用手去扶传送带上正在运输的货物,可能存在危险。故王某的受伤,与其自身缺乏安全防范意识亦有一定关联,其对伤害后果亦应当承担部分责任。综合本案案情,根据双方过错责任大小,法院酌定由原告王某自行承担20%责任,被告李某承担80%责任。
至于快递公司是否需要承担责任,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也规定,经营快递业务,应当按照本法规定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快递业务。
据此,本案中快递公司将快递业务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且没有快递经营资质的李某,违反上述法律规定,应与李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李某承担80%责任,被告快递公司对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原告王某自行承担20%责任。
法官提醒:安全生产,重于泰山。企业对其生产经营项目不能“一发了之”“一包了之”,应当选择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个人进行发包,否则一旦发生安全事故,企业作为发包人,将与承包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融媒体记者 王磊,通讯员 李梦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