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海晚报讯:日前,淮阴区法院审理了一起房屋买卖纠纷案件,案中的卖方为逃避税费出“歪招”,竟想通过“阴阳合同”以虚假的价格来逃避国家税收,最终因小失大吃了大亏。
原告王某和被告李某系同学关系。因李某来淮发展无房居住,作为老同学,王某便将其名下一套闲置房屋出售给李某。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房屋总价款为82万元。随后,双方办理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但最终,王某却以李某有部分购房款未付清为由,将其诉至法院,两人对簿公堂。
庭审中,王某说,当初,他与李某口头约定房屋总价款为110万元,为了规避税费,在书面合同中将房屋总价款改为82万元。后来,李某只支付了76万元,还有34万元迟迟没有支付,请求法院判决李某按照110万元的房屋总价款支付剩余购房款。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和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诉称案涉房屋总价款实际为110万元,但未提供证据证实。因被告已支付76万元,故法院最终判决被告李某向原告支付6万元购房款及相应利息。34万最终变成了6万元,王某有苦难言。
法官提醒,通过签订“阴阳合同”来规避税费得不偿失。所谓“阴阳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就同一事项订立两份以上、内容不同的合同,一份对内,一份对外。其中,对外的一份并不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而是以逃避国家税收等为目的;对内的一份则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可以是书面或者口头形式。但归根结底,房屋买卖产生的税费依据的是国家的政策,“阴阳合同”以虚假的价格来逃避国家税收,损害的是国家利益,该行为本身就是违法的。本案中,王某未提供证据证实“阴”合同的存在,故法院对他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退一步讲,即使存在“阴”合同,不法行为也不受法律保护,王某可能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所以,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实事求是,这样才能有效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融媒体记者 王磊 通讯员 王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