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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群辱骂他人 法院:道歉并赔偿!

发布时间: 2025-04-09 09:57  关注度:392  来源:淮海晚报  作者:佚名
导读:如今,随着网络的发展,微信、QQ等网络社交软件越来越普及,在平常聊天过程中,因矛盾争吵几句很常见,可如果一旦冲动丧失理智,在微信群肆意辱骂他人“泄愤”,很可能给自己惹来不小的麻烦。日前,淮阴区法院就调解一起在微信群发布不当言论引发的名誉权纠纷案件。

淮海晚报讯:如今,随着网络的发展,微信、QQ等网络社交软件越来越普及,在平常聊天过程中,因矛盾争吵几句很常见,可如果一旦冲动丧失理智,在微信群肆意辱骂他人“泄愤”,很可能给自己惹来不小的麻烦。日前,淮阴区法院就调解一起在微信群发布不当言论引发的名誉权纠纷案件。

原告张某和被告人李某均系同一微信群的成员,且二人都饲养宠物犬。去年,张某的宠物犬需要配种,而李某家中恰好有符合其要求的宠物犬,双方经协商约定,事成之后,张某给李某一条中华牌香烟作为酬劳,事情就此结清。后张某的宠物犬顺利产下四只小狗,李某便向张某索要一只小狗,结果遭到张某的拒绝。李某对此很是气愤,便纠集另外两人在微信群里对张某大肆辱骂。由于该微信群有450余人,李某等人的行为给张某的社会声誉和个人名誉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张某于是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李某立即删除微信群中的侵权文字,向自己赔礼道歉,并支付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0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需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行为人拒不承担上述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等方式执行。庭审前,承办法官向李某讲解类似案例,阐明在公共场合或者微信群里骂人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后,李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最终,在法庭的调解下,双方一致同意由李某在微信群里向张某道歉,并赔偿张某2000元。

法官提醒,网络空间是虚拟的,但人通过网络所实施的一举一动是实实在在的。网络传播媒介现在已成为人们交流的重要场所,公民享有网络言论自由的权利,但在网络社交平台发布言论时,应当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理性谨慎表达,互联网并非法外之地,切勿逾越法律“红线”,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融媒体记者 王磊 通讯员 朱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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