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淮海晚报讯:12月4日,市民赵某、王某来到清江浦公安分局清江派出所报警,称他们的一名原同事辞职后在微信朋友圈辱骂他们,给他们的生活造成了严重影响。
经调查,违法行为人刘某和报警的赵某、王某原先均系市区某培训中心老师。刘某于11月27日辞职,并于11月30日在某小区内开设了一家私人培训班。由于无证经营,刘某后被人举报,其培训班也被相关部门责令关门停业。
刘某联想到自己不久前刚刚辞职,怀疑是被原培训机构举报,于是一气之下,于12月2日晚6点左右,在微信朋友圈里公开辱骂了赵某和王某。后刘某认识到这样做会带来不好的影响,于12月3日晚8点删除了该条信息。刘某的朋友圈里大多是原单位同事、学生家长,虽已删除,但给原单位及同事造成了严重影响,于是赵某和王某将其朋友圈截图后报警。
最终,刘某因公然侮辱他人于12月5日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6日。
警方提醒市民:微信朋友圈作为一种个人在特定范围内进行信息发布、交流和传播的平台,不是法外之地,其言论自由应该建立在遵守法律的基础之上。当发布的内容系故意诋毁他人名誉时,其产生的消极影响会在特定范围内扩散,导致受诋毁人的社会评价降低,这就侵犯了他人名誉权。
■淮海晚报记者 王磊
通讯员 董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