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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最低工资标准公布

发布时间: 2012-06-26 21:34  关注度:2856  来源:网络  作者:淮安新闻网
导读:市直、清河区、清浦区、开发区:执行二类标准,即由原930元/月调整为1100元/月;县(区):(淮安区、淮阴区、涟水县、洪泽县、盱眙县、金湖县)执行三类工资标准,即由原800元/月调整为950元/月。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根据《江苏省企业最低工资暂行规定》(省政府令第56号)的规定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苏人社发[2012]220号)精神,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决策部署,切实提高低收入劳动者工资水平,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淮安市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公布如下:

一、全市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

市直、清河区、清浦区、开发区:执行二类标准,即由原930元/月调整为1100元/月;

县(区):(淮安区、淮阴区、涟水县、洪泽县、盱眙县、金湖县)执行三类工资标准,即由原800元/月调整为950元/月。

二、调整后的小时工最低工资标准

市直、清河区、清浦区、开发区:由原7.5元/小时调整为9.6元/小时;

县(区):(淮安区、淮阴区、涟水县、洪泽县、盱眙县、金湖县)由原6.5元/小时调整为8.3元/小时。

三、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下列内容

(一)加班加点的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在剔除上述项目和个人按下限缴存住房公积金后,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月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四、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12年6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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