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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湿地”将 有“例”可保,《淮安市湿地保护条例》 将于今年9月施行

发布时间: 2021-08-24 08:19  关注度:1340  来源:淮海晚报  作者:佚名
导读:日前,记者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获悉,《淮安市湿地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获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将于今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

淮海晚报讯:日前,记者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获悉,《淮安市湿地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获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将于今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

《条例》充分结合我市湿地资源实际情况,立足“保护优先、科学管理、合理利用、绿色发展”原则,制定有针对性条款。《条例》首次对“小微湿地”做出界定,同时,明确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相应保护措施,保持湿地自然特性和生态功能。《条例》规定,编制湿地保护规划应当突出本市北河中湖南库塘湿地特色,明确湿地保护的目标任务、总体布局、保护重点、保障措施和保护投入等内容。同时,市、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湿地进行实时动态监测,定期向社会发布监测结果,逐步建立湿地智慧监测系统,实现数据共享。

■融媒体记者 李蓉 通讯员 郑隆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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