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淮海晚报讯:淮安某公司去年过年期间在网上购买了10万只口罩,可在打款后,始终没有收到口罩,要求退款也被拒绝,于是一纸诉状将对方公司诉至法院。日前,清江浦区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
去年的2月12日,淮安某公司在网上与A公司商谈购买口罩事宜,约定口罩购买价3.9元/个,共计购买10万个,同日,淮安某公司向A公司打款39万元。A公司在收款后,转而又向张某转账34.5万元,购买口罩。2月18日,A公司向淮安某公司反映,因张某的买卖被诈骗,导致无法交付口罩,并退还了5万元。
淮安公司要求A公司退还剩余预付款,但A公司表示,其已向张某支付34.5万元,因张某被诈骗,无法交付口罩,也无法退款,其不应当承担退款责任。双方因此产生矛盾,今年2月,淮安某公司将A公司诉至法院,要求A公司返还不当得利34万元,并自去年2月17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支付逾期利息。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淮安某公司与A公司在网上商谈购买口罩事宜,A公司收取口罩款39万元后,未能交付货物,双方实际已构成买卖合同关系,淮安某公司主张返还不当得利案由有误,应予调整。A公司收到货款后,未能交付口罩,并提出其后家张某被诈骗,不能履行合同,退回5万元,该行为可视为提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淮安某公司要求返还剩余货款,应视为同意解除购买口罩的合同,双方达成解除的意思表示,涉案买卖合同解除。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因此淮安某公司要求A公司返还34万元货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由于两公司未签订书面合同,也未约定违约条款,涉案合同视为自起诉之日解除,故淮安某公司要求A公司自2020年2月17日起支付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也应予以调整。
最终,法院判决A公司返还剩余货款34万元,并判决自今年2月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返还之日支付逾期利息。法官提醒,消费者购物应选择资质齐全的正规渠道购买,并注意查看商品标识、标签和质检证明,尤其在通过网络购买时更要对相关信息谨慎对待,防止上当受骗。此外,买卖双方应当自觉遵守诚实信用的交易原则,一旦发生诈骗情况,要及时报警,通过合法渠道维权。
■融媒体记者 王磊,通讯员 闫丽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