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大家切不可贪小便宜,随意将银行卡借给他人使用,否则一不小心就可能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2020年8月,王某听人说把银行卡借给他人用,用手机银行操作转钱,就能收获一笔可观的“好处费”。王某激动不已,立即将以本人身份办理的3张银行卡提供给他人使用,牟取利益。在犯罪分子的组织下,王某按照指示将银行卡进账汇入指定账户。经查明,王某名下涉案银行卡接收、转移资金流水达120万余元,其中近46万余元系电信网络诈骗被害人转入的资金。王某通过提供银行卡帮助他人进行信息网络犯罪,共获利人民币4200元。
淮阴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明知他人实施信息网络犯罪,仍为他人提供银行卡进行结算,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综合其坦白、认罪悔罪等情形,该院依法判决王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追缴违法所得4200元。
法官提醒:不法分子为隐瞒或掩饰违法犯罪,通过租借、买卖他人的银行卡、微信、支付宝等方式“洗钱”,以此来逃避法律的监管、制裁。希望大家提高警惕、擦亮眼睛,看好自己的银行卡,切莫成为帮助网络诈骗的“工具人”,陷入犯罪泥沼,付出不可挽回的代价!(陈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