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贵重物品丢失,本店概不负责”、“本卡一经售出,不接受任何理由的退款”、“如果发生不可抗力,卖方可以终止协议”、“15天之内,买家不检测商品质量,就当作合格”、“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你是否在日常生活中遇到过这些合同格式条款?你是否还因为这些“霸王条款”而无可奈何?
昨日,记者从市工商局了解到,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及省工商局部署,市工商局将规范和整治一批旅游、银行、电信和供水、供电、供暖、供气行业及网络交易等领域的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依法查处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案件,切实加强合同格式条款规范监管,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
据悉,此次整治历时长达7个月,将整治重点经营者利用合同格式条款免除经营者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消费者权利三类违法行为,检查相关行业合同格式条款是否存在国家工商总局发布的不公平条款。对发现的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将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督促经营者自行清理和纠正,对拒不改正的依法查处。(杨丹丹 徐友彦)
链接: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列举
(国家工商总局发布)
旅游业 1.中途临时性退团团费一律不退;2.因交通延误、战争、大风大雾、政变、罢工、自然灾害、飞机故障、航班取消或更改时间等不可抗力原因所致的额外费用,旅行社不予承担;3.请注意保管好自己的财物,如有财物丢失,旅行社不承担责任;4.地接社在与全体游客沟通确认后有权调整行程,由此而产生的行程之外费用由游客自理,组团社只负责退还行程中未发生之费用,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责任;5.合同一经签订且付全款,团队机票、列车票、船票即为出票,不得更改、签转、退票;6.如出现单男单女,旅行社尽量安排该游客与其他同性别团友拼房,如不愿拼房或未能拼房,请补齐房差以享用单人房间;7.游客因个人原因违约不能成行的,按照下列标准承担违约责任:……在出发前2~1天以内通知的,收取团费的100%的违约金;8.此线路如不成团,旅行社将提前两天(含出发当天)通知改期、改线或全额退回团款,不作任何赔偿。
银行业 1.借款人应按期偿还贷款本息,若借款人未按规定按时足额偿付到期贷款本息,贷款人有权从借款人开立在贷款人及贷款人总行系统内其他营业机构的部分或全部账户中扣收到期未还的本金、利息、罚息及相关费用(包括律师费、诉讼费、拍卖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2.本合同所依据的《信用卡章程》发生修改或信用卡用卡规定、收费项目、标准及利率等发生调整,一经公布即为有效,无须另行通知持卡人,修改后的条款对银行、持卡人均有约束力;3.持卡人因卡片毁损、磁条消磁等原因需要换领新卡的,可持卡片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经营者指定营业网点办理换卡手续,并交纳换卡手续费;4.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登记费用由借款人、担保人承担;5.持卡人办理借记卡后,视同同意发卡银行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将持卡人的金融信息用于发卡银行其它产品和其它服务的交叉销售;6.在签署本合同时,贷款人就本合同的全部条款已向借款人进行了详细说明和解释,双方对合同的全部条款均无疑义,并对有权利义务和责任限制或免除的条款的法律含义有准确无误的理解。
电信业 1.由于技术故障等原因导致客户服务功能或增值服务项目不能使用的,运营商应尽快恢复,但不承担责任;2.趸交期最后1个月未办理续趸手续的客户,自趸交期结束的次月起,本公司会自动将客户的业务资费变为客户所选速率对应的不限时包月标准资费;3.因欠费等原因被运营商停机期间,消费者应照常交纳每月的基本月租费,运营商对网络采取扩容导致消费者通信中断、号码变更等而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违约赔偿责任;4.消费者应妥善保管自己的号码不被非法盗用,若发现通信费用异常增长,可及时拨打客服热线或到运营商营业网点办理停机手续,并向公安机关报案,运营商应积极配合消费者和公安部门调查相关情况;5.本协议双方对赠送产品质量已经确认完毕,消费者不得以各种理由要求退换,使用过程中产生的质量问题由消费者负责。
其他行业 1.本公司(经营者)对协议(合同)保留最终解释权;2.本店售出商品一律不退不换;3.商业预付卡过期无效;4.禁止自带酒水;5.包间最低消费××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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