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东西又不是我偷的,我是花钱买回来的,我有什么罪?”
基本案情:2019年9月至2020年5月10日期间,裴某某多次盗窃他人现金、香烟、黄金首饰等,并将部分盗窃的黄金首饰出售给被告人葛某某。被告人葛某某在明知其登记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与真实情况不符,黄金饰品系盗窃所得的情况下,仍继续大量收购其黄金饰品。2020年3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葛某某收购其黄金饰品四次,涉案黄金饰品价值人民币34748.6元。
履职过程:经审查,检察机关认为犯罪嫌疑人葛某某在明知黄金饰品是裴某某盗窃所得的情况下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并向法院提起公诉。最终,法院采纳检察机关的全部量刑建议,判决葛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检察官提醒: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被称之为盗窃,也就是我们通常认为的“小偷”。一般人都知道,这是犯罪。但是你明知对方是盗窃得来的物品,依然花钱购买,就是俗称的“收脏”,该行为也是犯罪。因为你的行为不仅侵害了上游盗窃犯罪中的被害人的利益,而且妨害了刑事追诉活动,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所以,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不能因为贪图便宜而触犯法律。
法条链接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处罚:
(一)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价值3000元至1万元以上的;
(二)一年内曾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又实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收益行为的;
(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系电力设备、交通设施、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军事设施或者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四)掩饰、隐瞒犯罪行为致使上游犯罪无法及时查处,并造成公私财产损失无法挽回的;
(五)实施其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妨害司法机关对上游犯罪进行追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