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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直播合作协议纠纷

发布时间: 2023-11-15 10:39  关注度:811  来源:淮海晚报  作者:佚名
导读:申请人淮安某影音公司与被申请人王某于2021年7月签订一份《某影音艺人双方协议》,该协议抬头为《某影音艺人双方协议》、封面为《劳动合同》。协议约定被申请人为申请人所经营的传播公司独家签约艺人,申请人公司应为被申请人提供直播所需的设备、培训及住宿等;被申请人应保证将申请人公司作为其唯一的互联网演艺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在除申请人公司以外的任何传播公司或其他任何平台从事才艺演绎,否则将承担违约责任。协议签订后,申请人为被申请人注册账号提供给被申请人直播,并为被申请人直播期间提供了合同约定的帮助。2022年10月

基本案情

申请人淮安某影音公司与被申请人王某于2021年7月签订一份《某影音艺人双方协议》,该协议抬头为《某影音艺人双方协议》、封面为《劳动合同》。协议约定被申请人为申请人所经营的传播公司独家签约艺人,申请人公司应为被申请人提供直播所需的设备、培训及住宿等;被申请人应保证将申请人公司作为其唯一的互联网演艺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在除申请人公司以外的任何传播公司或其他任何平台从事才艺演绎,否则将承担违约责任。协议签订后,申请人为被申请人注册账号提供给被申请人直播,并为被申请人直播期间提供了合同约定的帮助。2022年10月初,被申请人因个人原因申请停播,另用自己的手机号码注册账号在网上直播。故申请人根据仲裁协议申请淮安仲裁委仲裁,要求解除合同、被申请人承担违约责任。被申请人辩称其与申请人之间签订的协议封皮为劳动合同,故本案是劳动合同纠纷,且其已受到公司处罚,依据劳动法相关规定,其无需支付违约金。

处理情况

本案中,从双方签订的合同(协议)内容看,系申请人公司以其拥有的直播资格和平台资源优势,被申请人以其才艺专长,双方均意在借助对方优势或专长,通过合作实现各自对利益的现实追求。为此,双方对各自的权利、义务、收益分成方式等事项进行约定,不具有劳动合同的主要特征。双方在实际履行合同过程中,也无明显劳动关系的人身从属性和经济从属性特征。其一,从劳动关系人身从属性角度看,申请人对于被申请人的所谓管理,实质是基于合作的管理权,是由演绎合作关系衍生出的管理行为,不是劳动关系的管理行为;其二,从经济从属性角度看,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收益均系来源于被申请人的直播收入,且双方根据直播时间及直播收入按比例分成,双方合同约定及实际履行体现出的是典型的民事合作关系,故对被申请人抗辩双方为劳动关系的意见,仲裁庭不予采纳。被申请人在合同履行期间违反合同约定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典型意义

众所周知,随着互联网科技的飞速发展,网络直播正在逐步成为传播信息的重要载体,由此产生了以直播为主业的网络主播和经纪公司等新兴行业。网络主播通过直播积累流量和知名度,经纪公司通过提供专业培训、直播场所和设备等一系列辅助服务,双方互惠互利,经纪公司为防止主播们掌握流量密码后违反合同约定、随意跳槽,一般都会约定高额违约金。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淮安仲裁委从合同订立的目的、合同内容、合同实际履行的过程和结果等多角度分析,按照诚实信用、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本案的合同属性、被申请人的违约行为及违约责任,起到了很好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对于推动网络直播行业规范有序的良性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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