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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区公布五起“鬼秤”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 2024-07-04 15:13  关注度:739  来源:淮安区发布  作者:佚名
导读:淮安区公布五起“鬼秤”典型案例

一、淮城某水产品经营部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案

2024年6月2日,消费者王某在中山门市场当事人水产摊点购买1条黑鱼,单价15元/斤,付款44元,当事人用电子计价秤称重并向消费者报重2.9斤,经消费者到市场公平秤处复秤,实际重量为2.6斤,误差0.3斤。执法人员现场使用500g标准砝码称重,键入“9+去皮”后按“单价3”“单价2”“单价1”“电压”“动态”“计数”键位,显示重量分别为525g、550g、575g、600g、625g、650g。同时,执法人员还发现另外1台电子计价秤,无铅封、无强制检定合格证,一直用于摊位称重结算。

当事人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以及未申请强制检定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的规定,2024年6月24日,淮安区市监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八条和《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1、没收不合格电子计价秤1台;2、对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的行为罚款10000元;3、对使用计量器具未申请强制检定的行为罚款500元。案发后,当事人及时更换了经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

二、河下某熟食店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案

2024年5月26日,淮安区市监部门对当事人进行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熟食使用的一台电子计价秤,执法人员现场使用500g标准砝码称重时发现,该秤在按“单价1”“单价2”“单价3”“单价4”“单价5”“单价6”“单价7”按键时,分别显示500g、530g、550g、 580g、600g、630g、650g。

当事人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六条规定,2024年6月24日,淮安区市监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规定,作如下处罚:1.没收不合格电子计价秤1台;2.没收违法所得10194元;3.罚款1000元。案发后,当事人及时更换了经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

三、施河某冷冻食品店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案

2024年6月3日,淮安区市监部门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熟食使用的一台电子计价秤,执法人员现场将500g标准砝码称重时发现该秤在按“单价1”“单价2”“单价3”按键时,分别显示525g、550g、575g。

当事人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六条规定,2024年6月27日,淮安区市监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规定,作如下处罚:1.没收不合格电子计价秤1台;2.罚款1000元。案发后,当事人及时更换了经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

四、苏嘴某百货经营部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案

2024年6月7日,淮安区市监部门对当事人门店进行监督检查,现场发现一台用于销售猪肉时称重结算的电子计价秤,执法人员使用500g标准砝码称重时显示重量为510g,在使用2000g、5000g、10000g、30000g、40000g、55000g砝码称量时,实测值均大于对应砝码重量且超过允许误差,检定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六条规定,2024年6月27日,淮安区市监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1.没收不合格电子计价秤1台;2.罚款1000元。案发后,当事人及时更换了经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

五、漕运某粮食收购店使用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案

经查,当事人的主营业务为粮食收购。2020年3月,当事人购入涉案地磅(电子汽车衡)用于粮食收购时的称重和贸易结算。根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2020年10月26日《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的公告》,当事人用于称重和贸易结算的地磅属于公告附件《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中的非自动衡器,强制检定方式为周期检定。至2023年2月16日区市监部门检查时止,当事人一直在使用该地磅,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

当事人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规定,2023年3月3日,淮安区市监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规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500元。案发后,当事人及时向区综合检验检测中心申请检定。

来源:淮安区发布、区市监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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