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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玩耍时受伤,游乐场需要担责吗?

发布时间: 2024-07-31 11:11  关注度:487  来源:淮海晚报  作者:佚名
导读:6岁的王蕊(化名)在爸爸的陪同下来到甲公司经营的游乐场游玩。游玩过程中,王蕊的手指被游乐场里充气设施的鼓风机绞伤,事后被送往医院治疗并产生了相关治疗费用。事故发生后,因双方对赔偿责任协商不成,王蕊的父亲一纸诉状将甲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甲公司赔偿王蕊接受治疗期间产生的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等损失。

如果孩子在游乐场里玩耍时不小心受伤,谁来担责呢?如果游乐场张贴了安全须知,还需要担责吗?今天,法官将结合一起案件进行普法。

简要案情:6岁的王蕊(化名)在爸爸的陪同下来到甲公司经营的游乐场游玩。游玩过程中,王蕊的手指被游乐场里充气设施的鼓风机绞伤,事后被送往医院治疗并产生了相关治疗费用。事故发生后,因双方对赔偿责任协商不成,王蕊的父亲一纸诉状将甲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甲公司赔偿王蕊接受治疗期间产生的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等损失。

法院审理:法院经审理认为,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明确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在判断经营者是否履行了安全保障义务时,一般标准是是否达到了同类诚信善良的从业者应当达到的注意程度,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或特定操作规程的要求,具体可以结合从事的经营活动是否获益、面向的主要群体等情况予以认定。

本案甲公司作为向低龄未成年人提供娱乐活动的营利性游乐场,其对场内游客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重于免费公园等非营利性组织。并且,由于未成年人的理解能力和风险判断能力相对较弱,甲公司依法负有更加严格规范的安全保障义务,不仅应对场所内设施本身的质量及正常使用和运行负责,还应结合未成年人群体的特点对场所内设施可能存在的危险进行充分评估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风险,通过积极作为的方式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尽量避免事故发生。

本案中损害的发生系王蕊将手伸入鼓风机造成,但其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安全意识十分薄弱。甲公司虽辩称其已在游乐场多处张贴安全须知,但张贴安全须知不是免责牌,不代表游乐设施不存在安全隐患。对于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甲公司没有安排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提示和管理,事发后也没有工作人员及时查看、救助,其未在合理范围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依法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作为王蕊的监护人,根据当时情景,其父亲对事故发生也具有一定的过错,存在监护不力责任,应承担次要责任。根据双方过错程度,遂判决甲公司承担60%责任,王蕊自行承担40%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如何有效避免此类安全事故的发生?一方面,对于儿童游乐场所的经营者而言,不仅应确保游乐设施符合相关安全标准,还应防范其他设施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并将相关游乐项目的安全风险和注意事项向消费者详细告知,安排工作人员进行现场管护,排除安全隐患,防止危险发生。同时提醒监护人履行好看护职责,一旦事故发生应及时实施救助,仅设置、张贴安全须知不能视为已履行安全保障义务,不构成免责事由。

作为法定监护人的父母,应当增强安全意识和监护意识,在外出游玩时应充分关注未成年人的行为动态,及时制止危险行为,在日常生活中也要加强对子女的安全教育。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过失相抵】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人身损害赔偿范围】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 【安全保障义务人责任】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孔令媛 梁萌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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