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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未按约还款,出借人可要求一次性偿还

发布时间: 2024-09-26 11:23  关注度:353  来源:淮安日报  作者:佚名
导读:在现代社会中,亲友或非银行机构之间的借贷交易,为许多经济困难人士提供了便利。然而,有时借款人由于各种原因无法按时偿还借款,这种情况下该如何处理呢?

淮安日报讯:在现代社会中,亲友或非银行机构之间的借贷交易,为许多经济困难人士提供了便利。然而,有时借款人由于各种原因无法按时偿还借款,这种情况下该如何处理呢?

日前,洪泽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赵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向李某借款4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每月底偿还33333元直至还清,但赵某仅如期偿还了两期。后李某将赵某诉至法院,庭审中,赵某明确表示现无力按照借条约定的数额偿还。

法官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预期违约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有效成立之后、履行期限届满之前的期间内,没有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理由,而表示将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债务人的预期违约行为包括两种情形,一是“明示毁约”,在履行期届至前,债务人无正当理由明确肯定地表示其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违约形态。如债务人明确告诉债权人自己将不再归还债务。第二种是“默示违约”,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债权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在合同履行期届至时,债务人将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债务,且债务人拒绝为履行债务提供相应担保的违约形态。如债务人对外债务较多已不具备还款能力或存在转移财产、逃避推脱还债等行为举动的。

本案中,赵某向李某借款,李某向赵某交付了款项,双方之间形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案涉借款虽系分期偿还,目前尚有部分借款未到期,但因赵某已明确表示无力按照借条约定履行还款义务,且至今赵某仅偿还了两期,故李某要求赵某偿还全部剩余款项的诉讼请求,应当予以支持。

■通 讯 员 赵德刚,融媒体记者 吴海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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