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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制售假冒品牌行李箱获刑

发布时间: 2024-09-26 11:42  关注度:582  来源:淮安日报  作者:佚名
导读:假冒伪劣产品,不仅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还危害社会的正常经济秩序。制假售假行为,只要被查获,必将受到严厉打击。可即便如此,仍有不法分子铤而走险,妄图“以假乱真”。日前,淮阴区法院就审理了一起生产、销售假冒品牌行李箱案件。

淮安日报讯:假冒伪劣产品,不仅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还危害社会的正常经济秩序。制假售假行为,只要被查获,必将受到严厉打击。可即便如此,仍有不法分子铤而走险,妄图“以假乱真”。日前,淮阴区法院就审理了一起生产、销售假冒品牌行李箱案件。

2021年2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刁某在未经某知名商标权人授权、许可的情况下,在其住处的家庭作坊内,雇用人员购进行李箱配件、商标标识等制作假冒品牌行李箱,并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对外销售,销售金额共计281万余元。在此期间,被告人郑某、王某多次在刁某处购买假冒行李箱,并租赁仓库、雇用人员,通过经营的多个淘宝网店及微信平台对外销售,销售金额共计137万余元。后公安机关在郑某租用的仓库中查获并扣押多种规格“名牌”行李箱560个,货值金额42万余元。经鉴定,这些行李箱均系假冒某知名品牌公司注册商标的商品。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刁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告人郑某、王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其行为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最终,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被告人刁某、郑某、王某有期徒刑二年至四年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28万元至40万元不等。

法官提醒:商标所有权人享有商标专有权,任何第三者未经商标所有权人许可,不得在同种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不得制造、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生产经营主体应诚信经营,积极培育创新,自觉遵守法律和市场秩序。消费者也应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不购买、不使用假冒伪劣商品,发现假冒注册商标行为时应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

■融媒体记者 王磊 通讯员 朱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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