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淮海晚报讯:邻里朋友间互帮互助本是美德,但若在帮工过程中不幸受伤,责任该如何划分,被帮工人是否要承担责任呢?近日,淮阴区法院审结的一起案件给出了答案。
去年秋收时节,张某的收割机在田间作业时不慎翻入路旁水沟。焦急之际,有围观者提供了挖机师傅王某的联系方式。王某驾驶挖机赶到现场查看后,表示可用挖机将收割机拉出。随后,张某将绳索两端分别系在收割机的两个铁圈上。然而,在王某操作挖机牵引过程中,一个铁圈突然断裂,飞溅的碎片击中王某的右眼,致其受伤,经鉴定构成八级伤残。因协商赔偿未果,王某将张某诉至法院,索赔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
庭审中,王某称自己属于义务帮工,张某作为被帮工人,负有排除现场危险的义务。而张某则辩称双方在电话中约定300元拖车费,应为承揽关系而非义务帮工,且王某作为专业挖机操作员,存在未关闭驾驶室防护玻璃、操作不当等过失,未做好自身防护。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王某经被告张某联系前来帮忙,虽然张某辩称在电话中协商了挖机使用费用,但王某对此予以否认,且自己无证据提供,对该抗辩意见法院不予采纳。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根据帮工人和被帮工人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责任。本案中,张某作为被帮工人,接受了王某的无偿帮助,应提供安全的帮工环境并采取必要防护措施,却对牵引设备的安全性未尽到充分的注意和保障义务,存在主要过错。王某作为帮工人,身为专业挖机操作人员,在作业时未能关闭驾驶室防护玻璃等安全装置进行有效自我防护,对自身安全亦存在一定疏忽。最终,法院综合案件实际情况,酌定原告王某损失的70%由被告张某赔偿,其余损失原告自理。
法官提醒,义务帮工体现了人与人之间的互助精神,值得提倡。但在此过程中,双方均需高度注意安全防范。作为被帮工人,接受帮助即意味着需承担对帮工人安全的责任,务必提供安全的作业环境并落实有效的防护措施。而帮工人也需对自身安全保持警惕,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只有双方都绷紧安全这根弦,才能让善意之举结出善果,避免好意演变成悲剧。
■融媒体记者 王磊,通讯员 朱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