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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发淮安:分手后,男方向女方索要7.5万元花费,法院为何不予支持?

发布时间: 2025-10-22 09:38  关注度:252  来源:淮海晚报  作者:佚名
导读:近日,淮阴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件。分手后,男方要求女方返还彩礼等各项费用合计75000元,其中包括见面礼、金银首饰、订婚宴费用、春节礼品等,但法院最终却作出不予支持的判决。这是怎么回事呢?

淮海晚报讯:近日,淮阴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件。分手后,男方要求女方返还彩礼等各项费用合计75000元,其中包括见面礼、金银首饰、订婚宴费用、春节礼品等,但法院最终却作出不予支持的判决。这是怎么回事呢?

据了解,2022年9月,李某与王某经人介绍相识。同年10月11日,双方订婚并开始同居生活,但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订婚当天,李某出资举办了订婚宴,并为王某购买了黄金手链、吊坠等首饰,花费25870元。此外,李某父母还给了王某见面礼。次日,李某通过银行转账向王某支付了28800元彩礼。

同居两年后,王某去年5月因意外流产,在一个月内进行了两次清宫手术。此后,双方关系破裂,李某诉至法院,要求王某返还彩礼等各项费用合计75000元。案件审理过程中,王某已将黄金首饰全部返还给李某。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转账给王某的28800元属于在订婚时支付的大额财产,根据本地风俗,应认定为彩礼。黄金手链、吊坠等金银首饰符合传统聘礼的特征,属于典型的实物彩礼。而见面礼、订婚宴费用、春节礼品等,因具有祝福性赠与或日常消费性质,法院最终认为不属于彩礼范畴。

最终,法院认为,虽然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综合考虑了两人交往过程、共同生活情况、王某怀孕及流产对其身体造成的损害、彩礼金额及使用情况,再结合王某已将黄金首饰全部返还给李某等情形,对李某的诉讼请求依法不应予以支持。

法官提醒,根据法律规定,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认定彩礼范围。而有三种情形给付的财物是不属于彩礼的:一是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二是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三是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

在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况下,彩礼是否返还需结合实际使用情况、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因素,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及返还比例。

■记者 王磊 通讯员 王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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