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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出台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预案

发布时间: 2010-11-18 08:10  关注度:2206  来源:淮安新闻网  作者:
导读:淮安市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预案日前出台,为我市供水安全撑起保护伞。该预案适用范围为我市行政区域内因环境污染威胁或造成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取水中断突发事件的预警、控制和应急处置。

■记者 周熔熔

淮安日报讯:淮安市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预案日前出台,为淮安市供水安全撑起保护伞。该预案适用范围为淮安市行政区域内因环境污染威胁或造成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取水中断突发事件的预警、控制和应急处置。

依据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该预案将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Ⅰ级)——因环境污染造成市区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重大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Ⅱ级)——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湖泊、水库大面积污染,或县城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件;较大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Ⅲ级)——因环境污染造成主要河流、湖泊、水库较大面积污染,或乡(镇)水源地取水中断或者供水中断的事件;一般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行政村、自然村、企业自备水厂等集中供水水源地取水中断或者供水中断的事件。

预案要求,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对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的监测、监控并实施监督管理,建立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风险防范体系,尽可能避免或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消除或减轻突发事件造成的影响和损失,最大程度地保障公众供水安全;针对事件特点,实行分类管理,充分发挥部门专业优势,采取准确、有效的应对措施。充分发挥地方政府职能作用,坚持属地为主,实行分级响应;积极做好应对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的物资和技术准备,加强培训演练,充分利用现有专业应急救援力量,整合监测网络,引导鼓励实现一专多能,发挥经过专门培训的应急救援力量的作用。

预案对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预警预防提出明确要求。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相关部门发现饮用水源地水量、水质达不到国家规定标准时,应立即向政府报告,并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和可能受到影响的供水单位;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进入预警状态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将针对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并根据事件情况迅速落实备用水源及自来水应急处理措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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