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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涟水县法院于2018年7月25日作出(2018)苏0826破2-1号民事裁定书,受理了债权人涟水县中小企业应急资金互助会对江苏苏美食品有限公司(下称苏美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同时指定由四川琴台律师事务所、成都竞择破产清算事务所等单位组成的清算组作为管理人。2020年4月16日,涟水县法院作出(2018)苏0826破2-5号民事裁定书,对苏美公司进行重整。为维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实现重整利益最大化,管理人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面向社会公开招募重整投资人。
苏美公司成立于2001年08月23日,注册资本3599.9万元,公司位于涟水县兴旺大道东侧、兴二路南侧。主要从事酱油、食醋等调味品的生产与销售。目前分别建有年产6万吨酱油发酵生产线,年产2万吨食醋发酵生产线,年产500吨鸡精生产线,年产3万吨稻米加工生产线,年产1万吨面粉加工生产线和年产1000吨白酒生产线。
根据苏美公司向管理人提供的固定资产清单及债权清册(附件1)等资料载明,公司现有固定资产账面价值6031.57万元(其中不动产5140.17万元,动产891.4万元),公司对外有债权631.91万元。
1.债务人的不动产状况
(1)不动产产权
土地面积36829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和建筑面积26216.67平方米的房屋所有权,不动产产权证号为苏(2017)涟水县不动产权第0013609号。土地使用权性质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房屋性质为自建房。土地使用权期限至2054年8月28日止,已足额缴纳土地出让金。
(2)国有土地使用权
土地20000平方米(约30亩),位于涟水县兴旺大道东侧、兴二路南侧,不动产权证号为涟国用(2013)第35号。土地使用权性质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期限至2062年10月8日止,已足额缴纳土地出让金。
土地8313平方米(约12亩),位于涟水县经济开发区兴旺大道东侧、兴一路北侧,不动产权证号为涟国用(2014)第2379号。土地使用权性质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期限至2064年2月17日止,已足额缴纳土地出让金。
据管理人了解尚未最后核查的信息,债务人取得约35000平方米(约52亩)国有土地使用权,尚未获得不动产登记证书,有关信息将进一步核查。
(3)房屋所有权
坐落在上述30亩土地的房屋4栋:不动产权证号L201313111,面积为5784平方米;不动产权证号L201313116,面积为5495.91平方米;不动产权证号L201313113,面积为2195.47平方米;不动产权证号L201313114,面积为3450.02平方米。
上述55亩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所有权抵押权人为江苏涟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30亩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所有权抵押权人为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涟水支行;12亩土地使用权抵押权人为涟水县财富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2.债务人的车辆状况
经管理人调查:债务人现有车辆4台,分别为大型汽车苏HN7203、大型汽车苏HN1798、小型汽车苏HN5490、小型汽车苏H3716T。
上列财产中,不动产和机器设备等均办理了抵押登记。
根据管理人委托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显示,债务人上列资产的评估价值为4519.62万元。
法院已裁定确认的无异议债权总额为196621539.18元。其中,对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52022171.12元。具体以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裁定确认的金额为准。
除此之外,尚有苏美公司账面有记载但未申报的债权,以及可能存在的苏美公司账上未记载且未申报的负债。意向投资人提交投资文件时,应充分考虑《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的引发重整投资人债务增量因素。
1.意向重整投资人有足够的资金实力进行重整投资,拥有与公司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实力和管理能力;
2.意向重整投资人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无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未被列入失信人名单;
3.意向重整投资人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无不良信用记录;
4.投资人联合参与投资的,需书面说明各自的角色分工、权利义务等,且需同时符合上述第1-3项资格条件。
重整投资人的附随义务待投资保证金提交后由管理人一次性书面告知。签约前拒绝履行附随义务的,退还保证金取消投资人资格。签约后违约的按法律规定处理。
管理人拟订的本次招募工作的基本程序如下:
1.意向投资人报名
意向投资人应向管理人提交《重整投资报名书》一份,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1)参与重整投资的意向书;
(2)意向投资人的介绍(主体资格、股权结构、控制人情况等);
(3)意向投资人的主要业务情况及企业近3年税收入库证明;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5)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复印件;
(6)经办人或者受托人姓名、授权范围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联系电话、电子邮箱、传真号码、通信地址的法律文件、送达地址确认书;
(7)意向投资人具备重整资金实力及可调控资金能力专项说明;
(8)意向投资人董事会、股东(大)会等决策机构同意投资的决议;
(9)意向投资人应向管理人承诺:愿意依照本招募说明书参与重整投资人的比选,愿意成为苏美公司的重整投资人、缴纳重整投资保证金并承担法律责任。
2.尽职调查
意向投资人如需查阅、了解债务人的资产情况、财务审计、债权债务情况、经营情况等详细资料或进行尽职调查,在意向投资人向管理人提交《重整投资报名书》后,可向管理人提出尽调书面申请,进行尽职调查,并与管理人签订《保密协议》。管理人将予以必要的配合,但意向投资人对尽调结果自行承担法律责任。
3.提交《重整投资方案》
意向投资人根据尽职调查了解到的情况,结合自身的商业判断和法律风险评估,向管理人提交具有可行性且不可撤销的《重整投资方案》。《重整投资方案》应包括但不限于债务人的经营方案、债权分类、债权调整方案、债权清偿方案和重整计划执行期限、重整计划监督期限以及履行重整计划的承诺书(主要是担保和保证)等其他内容。意向投资人提交的重整投资方案不得设置假设性前提。
4.签订《重整投资协议》
意向投资人提交《重整投资方案》后,管理人将与意向投资人针对其《重整投资方案》进行实质性磋商,双方依据实质性磋商的结果签订《重整投资协议》。
5.提交《重整计划草案》
已与管理人签订《重整投资协议》的意向投资人均可以根据自身及苏美公司的实际情况制作苏美公司《重整计划草案》。意向投资人可以根据不同的投资方式制作不同的《重整计划草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但版本以三套为限。《重整计划草案》应当依据企业破产法规定编制,符合破产法规定并具备可行性时,管理人将《重整计划草案》提请债权人会议表决。
1.履约保证金的缴纳
履约保证金为人民币叁仟万元整。意向投资人签订《重整投资协议》和缴纳重整保证金,即取得重整投资人资格。
2.重整保证金的退还
如《重整计划草案》未获涟水县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管理人1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保证金。
1.本次招募报名截止时间:2020年6月15日16:00时;
2.材料递送方式(通过中国邮政EMS邮寄):
收件人:苏美管理人,地址:江苏省淮安市0002号邮政信箱,电话:18932313463,邮编:223005。
如有疑问,可按上述联系方式与管理人联系咨询。
江苏苏美食品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0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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