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盱眙境内水域繁多,渔业资源丰富,内有大量鱼虾等水生生物繁殖生长。为养护水生生物资源,保护生物多样性,全面实施休禁渔制度,但是仍然有人在禁渔期内顶风捕捞……
2021年6月,在盱眙县一片水域内,犯罪嫌疑人王某伙同犯罪嫌疑人范某,在明知这个时间段是禁渔期,该片水域是禁渔区的情况下,还是用”下地笼”的方式,非法捕捞水产品47.85公斤(其中螃蟹29.15公斤、龙虾14.4公斤、黑鱼0.6公斤、青虾1.7公斤),捕捞完成后,两个人到街道上将水产品卖掉,获利200余元。隔了几天之后,俩人再次到该区域,再次捕捞了2公斤螃蟹,并邮寄到了外地。
检察机关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王某、范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的规定,遂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提起公诉,最终法院判决王某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范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
近年来,过度捕捞点来的鱼类资源过度消耗等问题不仅对渔业资源造成直接损害,也导致水生生物减少,破坏了生物多样性,影响了生态平衡。为养护水生生物资源,保护生物多样性,我国的四大海域、内陆七大重点流域全面实施休禁渔制度。因此,在禁渔期或禁渔区顶风作案,非法捕捞,以及明知是非法捕捞的水产品仍多次予以收购、销售的做法触碰法律红线,不仅受到法律的严惩,更要面临渔业资源损害的连带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条: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来源:盱眙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