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日报讯:记者昨日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获悉,为进一步规范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工作,提高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质量,促进其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建议,日前我市出台《淮安市市区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2024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办法》在概念界定上与原文件发生变化。当前我市执行的《淮安市市区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于2002年颁发实施,规定城镇垃圾处理费包括垃圾清扫保洁、中转运输、垃圾处理费用等。新出台的《办法》规定的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将城镇生活垃圾从垃圾转运站(中转站)或者指定的垃圾收集场所(设施)运往垃圾处置场所(设施),进行无害化集中处理所产生的收集、运输和处置费用。
《办法》明确了缴费义务人和征收方式。明确机关、企事业单位(含驻淮单位)、部队、社会组织、个体工商户和居民(含常住人口、暂住人口),应当按规定缴纳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规定对个体工商户、居民可以按户或者人为单位收取;对机关、企事业单位、部队、社会组织可以按职工人数、营业面积或者垃圾产生量收取。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由税务部门负责征收,可以按月、按季或者按年收取。
《办法》推行差别化的城镇垃圾收费政策,按照“分类垃圾少付费,混合垃圾多付费”的原则,对生活垃圾按规定分类、回收和就地达标处理的,可以减收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同时,明确环境卫生作业单位接受委托,提供清扫、保洁以及清运生活垃圾到指定的垃圾收集场所等有偿服务的,收费标准由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办法》指出,总工会认定的困难职工,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户、特困供养对象,社会福利机构、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认定的享受国家定期抚恤和生活补助的优抚对象,免征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
■融媒体记者 唐筱葳,通 讯 员 王维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