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海晚报讯:电动自行车与小型轿车发生碰撞之后,电动自行车车主被交警部门认定承担全部责任。保险公司在向小型轿车一方赔付款项后,又向电动自行车车主追偿,可结果却被法院驳回,这究竟是什么原因呢?近日,淮阴区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2023年10月,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与张某驾驶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徐某承担全部责任,张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支付张某因该事故产生的车辆维修费7000余元。保险公司依法取得保险人代位求偿权后,向徐某追偿未果,遂将徐某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非机动车在道路上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其防护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均较弱,从维护社会整体公平角度可予以一定的倾斜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驾驶人对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具有赔偿责任。但法律未明确规定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对机动车一方具有赔偿责任。
本案中,非机动车驾驶人徐某虽在交通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但并不代表徐某要对张某的轿车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的事故中,非机动车处于弱势地位,机动车一方处于强势地位,机动车一方应负更大的注意义务和更高的避险义务。若简单地支持机动车保险代位求偿权,可能会导致非机动车一方承受过重的经济负担,从而违背了法律保障公民基本生活权益的初衷,也不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最终,法院认为保险公司缺乏向徐某行使追偿权的基础和前提,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该案后经过法官调解,保险公司自行撤诉。
法官提醒:虽然交警认定电动自行车一方负事故全责,但事故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并不等同。事故责任是交警部门根据当事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及过错程度进行的责任划分,针对的是发生交通事故的直接责任人;而侵权民事责任的承担,是以各方过错为基础,立足于损害填补。为避免交通事故纠纷,每一位交通参与者都应当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在日常驾驶中时刻保持警惕,尽可能减少事故的发生,共创安全、有序、和谐的道路环境。
■融媒体记者 王磊,通讯员 姚伟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