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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家单方解除合同应退还顾客尚未使用的福利券余额

发布时间: 2024-08-24 17:27  关注度:371  来源:淮安日报  作者:佚名
导读:为了增加门店人气,一些商户会策划商业引流活动,通过办会员卡的形式留住顾客。然而,办卡套路多,办卡后消费不完也会引起诸多争执。日前,市民王某就因办卡与某健身会所产生了矛盾。

淮安日报讯:为了增加门店人气,一些商户会策划商业引流活动,通过办会员卡的形式留住顾客。然而,办卡套路多,办卡后消费不完也会引起诸多争执。日前,市民王某就因办卡与某健身会所产生了矛盾。

王某在某健身会所办理健身卡和不记名洗澡水卡,在此期间,王某在网上抢到全民健身体育消费券,并兑换为该健身会所的洗澡水卡。王某会员卡到期后,该健身会所告知王某因其年龄已超过50岁,不适合在该健身会所健身,故不再为其提供健身服务和洗澡服务。此时,王某通过体育消费券兑换的不记名洗澡水卡尚有余额1600元未使用,王某遂与该健身会所协商退还洗澡水卡1600元余额事宜。该健身会所以王某涉嫌套取消费券资金为由拒绝退还,王某将该健身会所诉至法院,要求退还余额。

清江浦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方面体育消费券核销后,已经转换为现金价值,健身会所已经实际上获得了该笔收益,且抢体育消费券也是需要付出劳动的,消费券金额属于王某劳动所得。该健身会所在核销体育消费券后拒不提供健身和洗澡服务,属于恶意违反服务合同约定,应当赔偿因此给王某造成的损失。另一方面,体育消费券的发行初衷在于促进全民健身运动,提高国民身体素质,50岁以上的公民也享有在健身会所健身的权利,健身会所作为体育消费券的定点使用场所,不应当拒绝为50岁以上公民提供健身服务。王某在健身会所拒不为其提供服务的情况下,要求健身会所退还余额,属无奈之举,并非恶意套现,故该健身会所应当退还王某洗澡水卡余额。

■通 讯 员 孙以勤 卢小利,融媒体记者 吴海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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