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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减轻城乡居民“两病”患者门诊药品费用,为“两病”患者减负

发布时间: 2019-12-15 16:55  关注度:1981  来源:网络  作者:佚名
导读:日前,我市出台《淮安市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机制实施细则》,细则对保障对象、保障水平、就医管理、保障措施等作了明确规定。这将进一步减轻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以下简称“两病”)患者门诊药品费用负担。

淮安日报讯:日前,我市出台《淮安市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机制实施细则》,细则对保障对象、保障水平、就医管理、保障措施等作了明确规定。这将进一步减轻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以下简称“两病”)患者门诊药品费用负担。

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参保人员,符合“两病”诊断标准且确需采取药物治疗的患者,未达到居民医保门诊特定病种标准的参保人员可享受细则确定的门诊用药保障待遇。符合居民医保门诊特定病种保障范围的参保人员,继续执行现行门诊特定病种政策,不再纳入“两病”保障范围。“两病”门诊药品费用不重复纳入普通门诊统筹保障范围。

“两病”门诊用药起付标准为300元。政策范围内的药品费用,居民医保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50%。一个自然年度内,“两病”患者门诊用药居民医保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800元;同时患有“两病”的,居民医保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1200元。居民医保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可在居住地的二级及以下异地联网结算基层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相关规定按参保地政策执行。

参保患者申请“两病”门诊用药待遇,需携带有关病史材料,经由其选择定点的基层医疗机构诊断符合要求,由经治医师开具诊断证明、治疗方案及处方。参保患者在参保地选择一所基层医疗机构作为其“两病”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办理“两病”门诊登记建档和定点管理手续,建档下月起享受“两病”门诊用药保障待遇。参保患者自主选择的“两病”门诊定点医疗机构一个自然年度内不予变更,如下一年度需变更定点医疗机构,可在当年年底到准备定点的医疗机构申报,办理变更手续。

对“两病”患者门诊降血压或降血糖的药物,适用的药品范围为最新版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内直接用于降血压或降血糖的治疗性药品。医疗机构和临床医师根据相关诊疗规范,优先选用目录甲类药品、国家基本药物、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品种和集中招标采购中选的药品。■融媒体记者 李蓉

通讯员 耿志翔 朱叶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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