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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市市区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公告

发布时间: 2023-08-31 20:28  关注度:2223  来源:淮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作者:佚名
导读:根据《江苏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淮安市市区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市发改委会同财政局、城管局制订了《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市市区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淮安市市区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九届第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因办法中不含收费标准,原文件《淮安市市区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淮政发〔2002〕223号)废止,此次进一步明确我市市区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仍沿用2002年的征收标准不变,不作调整,在《淮安

《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市市区
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的通知》
征求意见公告

根据《江苏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淮安市市区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市发改委会同财政局、城管局制订了《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市市区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淮安市市区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九届第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因办法中不含收费标准,原文件《淮安市市区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淮政发〔2002〕223号)废止,此次进一步明确我市市区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仍沿用2002年的征收标准不变,不作调整,在《淮安市市区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出台的同时,另文制定下发。

公众可于2023年9月8日前通过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将意见和建议反馈到市发改委收费管理处。

地址:淮安市翔宇南道1号市发改委收费管理处(市政府院内东南辅楼313室)

邮编:223001;电话:0517-83605469

邮箱:531206791@qq.com

特此公告。

淮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淮安市财政局

淮安市城市管理局

2023年8月30日

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市市区城镇生活垃圾
处理收费标准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规范市区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提高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质量,促进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根据《江苏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淮安市市区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现将我市市区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明确如下:

一、 收取范围

本通知的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收取的范围为清江浦区、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淮安工业园区、淮安生态文化旅游区城镇范围内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含驻淮单位)、部队、社会组织、个体工商户和居民(含常住人口、暂住人口)。

城镇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不包含建筑垃圾、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等)。

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将城镇生活垃圾从垃圾转运站(中转站)或者指定的垃圾收集场所(设施)运往垃圾处置场所(设施),进行无害化集中处理所产生的收集、运输和处置费用。

二、收费标准

(一)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驻淮单位)、部队、社会组织、个体工商户等单位负担部分按在职职工每人每月3元征收;个人负担部分按单位在职职工每人每月2元征收。

(二)符合以下条件的,按以下标准执行:

1、旅馆业、洗浴服务业(设有床位)按实有床位数的40%、医疗卫生机构按实有床位数的80%,按每张床位每月6元征收。

2、商场、超市、门店等零售业、餐饮业、洗浴服务业(未设床位)、摄影扩印服务业、理发及美容服务业等行业按营业面积征收。

(1)10000平方米(含)以上,每月每平方米0.15元;

(2)500(含)—10000平方米,每月每平方米0.30元;

(3)50(含)—500平方米,每月每平方米0.40元;

(4)50平方米以下,每月每平方米0.50元(餐饮行业每月每平方米0.80元)。

3、车站、各类停车场、电影放映场所、艺术表演场馆、歌舞厅等娱乐活动场所、修理场所每月每平方米0.50元。

4、室内小商品市场、服装市场、装饰建材市场等按每个摊位每月5元征收;农贸市场、集贸市场按每个摊位每月30元征收;流动货摊零售行业按每个摊位每天1元征收。

已按床位、面积、摊位计算缴纳的单位,不再按标准(一)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费。

(三)建筑垃圾、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垃圾处理费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其中,建筑垃圾、工业固体废物垃圾处理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委托双方协商确定;危险废物处置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由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生态环境等部门制定,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环境卫生作业单位接受委托,提供清扫、保洁以及清运生活垃圾到指定的垃圾收集场所等有偿服务的,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非居民厨余垃圾收费标准另文制定。

三、优惠政策

总工会认定的困难职工,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户、特困供养对象、社会福利机构,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认定的享受国家定期抚恤和生活补助的优抚对象,免征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

本通知自2023年 月 日执行,有效期至2028年 月 日。

淮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淮安市财政局

淮安市城市管理局

2023年 月 日

来源:淮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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