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了,就该执行判决赔钱、还款。然而,一些人为了少赔钱、少还款,甚至不赔钱、不还款,千方百计逃避执行。在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召开的关于全市执行裁判工作新闻发布会上,法官提及了几种转移藏匿财产的手段。
周某向朋友刘某借款40万元后没有如期归还。为此,刘某向法院提起了诉讼,并申请保全周某名下的一辆车和一套房,其中保全时房屋没有办理产权证。法院依法判决周某需要偿还刘某40万元及利息。
然而,判决生效后,周某一直没有偿还。2021年11月,依刘某的申请,法院立案执行。在周某拒不配合法院执行的情况下,法院拟对案涉房屋、车辆采取拍卖措施。就在这时,周某的妻子以及其朋友秦某相继对执行提出了异议,周某的妻子认为房屋属于婚前财产,秦某则称周某早已把车辆卖给自己了。
周某的妻子为此提供了《个人房屋买卖合同》复印件、收条复印件等证据,该合同和收条的落款日期均为2016年4月7日。法院在审查过程中查明,案涉房屋原所有权人马某陈述称,2022年3月,周某以案涉房屋办理不动产权证需要补签合同为由联系他,要求他在其提供的《个人房屋买卖合同》上签字,并将落款日期写为2016年4月7日。马某否认了周某的妻子提供的收条系其出具。
秦某则告诉法院,他与周某早在案涉车辆被查封前就签署了车辆买卖协议,购买了被查封车辆,并按约定付清了全部购车款,要求解除对该车辆的查封。法院审查认为,根据秦某的陈述,在法院查封车辆之前,其以现金方式支付了购车款,但在查封后又以微信转账的方式支付了8万元购车款,车辆交易的时点、对价均存疑。于是法院驳回了秦某的请求。
严某、胡某向K公司借款730余万元一直没有归还, 在法院诉讼过程中,法院查封了严某、胡某名下4个鱼塘的存鱼。当法院判决严某、胡某需要返还借款及利息后,王某出现了。他自称是4个鱼塘的主人,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解除对鱼塘存鱼的查封。
法院经审理查明,虽然王某与案涉鱼塘所属公司签订了《池塘租赁合同》,且向该公司支付了租金, 但在签订合同后,鱼塘的管理人员并未更换,依然是严某的亲属;严某在对外卖鱼时,将王某的银行卡账号作为收取卖鱼款的账号。在收取卖鱼款后,王某又转账给了严某及其家人。
一条清晰的证据链由此形成:在法院出具了查封该鱼塘的民事裁定书后,王某即与案涉鱼塘所属公司订立租赁合同,但鱼塘的养殖人员未变,严某借用王某的卡号收取卖鱼款,王某在收取卖鱼款之后随即将款项转移到严某控制之下,严某规避执行的意图十分明显。
■融媒体记者 何剑峰 通讯员 赵大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