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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网诽谤诬陷淮安清江浦区法院工作人员,两男子被处罚

发布时间: 2023-11-16 09:52  关注度:994  来源:淮海晚报  作者:佚名
导读:日前,清江浦区法院对何某、陈某通过网络诽谤、诬陷法院审判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行为分别作出拘留、罚款的处罚决定。

淮海晚报讯:日前,清江浦区法院对何某、陈某通过网络诽谤、诬陷法院审判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行为分别作出拘留、罚款的处罚决定。

据了解,10月25日下午,陈某作为一起行政诉讼案件的原告到清江浦区法院参加庭审时,委托其家住外市的朋友何某作为代理人参加庭审。法庭审查发现,何某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委托代理条件,不具备本案代理资格,当庭释明并要求其离开原告席,陈某、何某拒不听从审判长的要求,阻挠庭审正常进行,后何某被法警强制带离法庭。法庭询问陈某是否需要另行委托代理人,如需要可以另行安排开庭时间。陈某明确表示不需要,后庭审继续进行。庭审结束后,陈某在庭审笔录上签字确认。

离开法院后,何某、陈某分别多次在一些社交平台上发布“审判长以公民作为代理人不合法为由,指使法警将我带到监控盲区殴打”“将我委托的代理人拖到监控盲区殴打”“法官庭审笔录造假”等内容。清江浦区法院迅速成立调查组,经过调阅完整的法警执法记录仪录像和院内安保监控录像后,发现两人在网上发布的内容不属实。

10月31日上午,法院调查组将何某、陈某约至法院,向其出示了完整的执法记录仪录像,以及何某现场指认的其“被殴打”场所的监控录像,明确告知两人在网上发布的内容完全不属实,并详细解释了相关法律规定。同时告知陈某,作为原告,如对法院工作人员不满,可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但不能罔顾事实通过网络诽谤、诬陷审判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经过4个小时的解释教育后,何某、陈某仍拒不认错和悔改。

最终,法院认为,何某、陈某二人的行为严重妨害了行政诉讼的正常进行,构成了对人民法院审判人员或其他工作人员的诽谤、诬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对何某处以拘留10日、罚款5000元的处罚,对陈某处以拘留7日、罚款4000元的处罚。

法官提醒,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对在网络上侮辱、诽谤、威胁法院审判人员或其他工作人员,妨碍司法秩序的行为,人民法院将坚决予以打击。

■融媒体记者 王磊 通讯员 王淑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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