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淮安市场监管聚焦计量问题,公布“铁拳”行动五起计量典型案例。
为深入开展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工作,聚焦电子计价秤“缺斤短两”这一人民群众身边的“关键小事”,淮安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加大电子计价秤违法行为的查处和曝光力度,坚决遏制使用“鬼秤”等计量违法行为。
淮安区平桥镇农贸市场某水产摊贩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案2024年6月6日,淮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的上述电子计价秤进行检查。执法人员现场随机抽取1件蔬菜放在上述电子计价秤上,按“单价1”按键后,显示重量为0.880kg,按“单价2”按键后,显示重量为0.920kg,按“单价3”按键后,显示重量为0.960kg,按“单价4”按键后,显示重量为1.010kg。随后,通过平桥镇集贸市场的公平秤对上述1件蔬菜进行复秤,显示重量为0.850kg。2024年6月13日经淮安市淮安区综合检验检测中心对上述电子计价秤进行检定,认定被检电子计价秤具备欺骗性使用特征,不符合检定规程第6.1条要求,检定结果不合格。当事人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六条规定。2024年7月5日,淮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规定,作如下处罚:1.没收不合格电子计价秤1台;2.罚款1000元,上缴国库。案发后,当事人及时更换了经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
淮安区流均镇某水产店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案2024年6月4日,淮安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水产使用的一台电子计价秤,执法人员现场将500g标准砝码称重时发现该秤可通过按键改变物品重量,按“单价1”显示520g,按“单价2”显示550g,按“单价3”显示580g,按“单价4”显示600g,按“单价5”显示630g,按“单价6”显示680g,按“单价7”显示500g。2024年6月11日经淮安市淮安区综合检验检测中心对上述电子计价秤进行检定,认定被检电子计价秤具备欺骗性使用特征,不符合检定规程第6.1条要求,检定结果不合格。当事人使用的电子计价秤具有欺骗性使用特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六条规定。2024年7月8日,淮安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规定,作如下处罚:1.没收当事人使用的1台ACS-30电子计价秤;2.罚款1500元,上缴国库。案发后,当事人及时更换了经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
淮安区博里镇某水产店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案2024年6月5日,淮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水产使用的一台电子计价秤,执法人员现场将500g标准砝码称重时发现该秤可通过按键改变物品重量,按“单价1”显示550g,按“单价2”显示570g,按“单价3”显示600g,按“单价4”显示620g,按“单价5”显示650g,按“单价6”显示500g。2024年6月14日经淮安市淮安区综合检验检测中心对上述电子计价秤进行检定,认定被检电子计价秤具备欺骗性使用特征,不符合检定规程第6.1条要求,检定结果不合格。当事人使用的电子计价秤具有欺骗性使用特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六条规定。2024年7月8日,淮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规定,作如下处罚:1.没收当事人使用的1台ACS-30电子计价秤;2.罚款1500元,上缴国库。案发后,当事人及时更换了经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
淮安区钦工镇某肉制品经营部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案2024年6月4日,淮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肉制品使用的一台电子计价秤,执法人员现场将500g的砝码放置在该秤的秤盘上,依次按下“数字键3→去皮键→单价1键”,显示屏重量显示0.525kg;再按下“单价2键”时,显示屏重量显示0.550kg;再按下“单价3键”时,显示屏重量显示0.575kg;再按下“单价4键”时,显示屏重量显示0.600kg。当事人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六条规定。2024年7月16日,淮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规定,作如下处罚:1.没收不合格的电子计价秤1台;2.罚款1000元。2024年6月5日经淮安市淮安区综合检验检测中心对上述电子计价秤进行检定,认定被检电子计价秤具备欺骗性使用特征,不符合检定规程第6.1条要求,检定结果不合格。↓↓↓
淮安区漕运镇某水产店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案2024年5月30日,淮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水产品使用的一台电子计价秤,执法人员现场将500g标准砝码放置于该电子秤,电子秤显示称重重量为0.550kg,超过允许误差。2024年5月31日经淮安市淮安区综合检验检测中心对上述电子计价秤进行检定,认定被检电子计价秤具备欺骗性使用特征,不符合检定规程第6.1条要求,检定结果不合格。当事人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六条规定。2024年6月28日,淮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规定,作如下处罚:1.没收不合格电子计价秤1台;2.罚款1000元。案发后,当事人及时更换了经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
(来源:淮安市场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