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日报讯:加强水利工程管理,划定工程管理范围,对于统筹抓好河道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合理利用国土资源、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效益、助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近日,新版《淮安市水利工程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以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形式印发,将于10月8日施行。
原《实施办法》于2011年颁布施行以来,对保障我市水利工程良性运行、推动水利高质量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原《实施办法》13年间未经修改,部分规定已经不符合《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江苏省水库管理条例》《江苏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等上位法规定,与《堤防工程设计规范》等技术规范规定的以堤防等级确定管理范围的原则不相一致,原划定的管理范围与淮安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要求不相适应,有必要以废旧立新的形式进行修改。
2023年,《实施办法》被列入决定修改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今年6月,市政府同意将《实施办法》增加列入2024年度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市水利局成立起草工作专班,在评估论证、征求市发改委及各县(区)意见的基础上,形成《实施办法》草案,并报送市司法局、市市场监管局进行合法性审查和公平竞争审查。
8月30日,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实施办法》。
《实施办法》立足我市实际,明确政府及部门在水利工程管理方面的职责、管理范围划定规则、管理相关要求。《实施办法》鼓励有条件的县区在已划定的水利工程管理范围边界的基础上,划定河湖管理保护控制带。为加强水利工程的安全管理和功能发挥,《实施办法》明确规定,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改变工程设施和建筑物的使用用途以及工程位置、布局、结构,应当事先征得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针对场圃、厂矿、企业、事业单位和部队兴建的水利工程,《实施办法》规定应当按照所在地区防洪排涝和工程管理的要求,由兴建单位负责管理、维修和养护。
据了解,市水利局将组织开展普法宣传,做好学法、执法和工程管理相关工作,组织开展大运河、里运河、古淮河、盐河等河道管理范围调整工作,推进《实施办法》落实见效。
■融媒体记者 刘 权,通 讯 员 刘连建 王 娇 杜壮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