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物保函〔2012〕1806号
江苏省文物局:
你局《关于审批大运河申遗项目清口水利枢纽总体保护规划的请示》(苏文物保〔2012〕33号)收悉。经研究,我局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所报大运河淮安段清口枢纽保护总体规划。
二、对该规划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一)细化保护区划,明确保护区划各关键节点的地理信息。
(二)完善保护区划的管理规定,进一步完善保护区划内河道管理、水利设施、防洪设施以及基本农田保护的相应规定。
(三)建议补充保护区划范围内的土地利用规划,明确土地利用性质的控制和调整措施,以增强保护区划管理规定的可操作性。
(四)完善本规划第七章主要规划内容,根据规划评估部分的结论,补充针对各主要问题的规划对策。
(五)进一步加强本规划与大运河遗产保护各上位规划的衔接,确保本规划的保护区划、管理规划、保护措施等内容与各级相关规划协调一致。
(六)加强本规划与淮安市土地利用、环保、交通、水利、建设等相关规划的衔接,将本规划主要内容纳入上述规划中。
(七)细化近期实施规划,进一步明确近期实施项目的主要内容、实施原则和时间进度等规划要求。
(八)完善规划文本和图纸,确保规划文本与规划图纸的一致性。在规划条文中补充关于交通规划图所涉及一、二、三级道路的相关说明。
三、请你局指导相关单位,根据上述意见,对规划进行必要的修改和完善,将修改完成后的规划文本(包括电子版)报我局备案,并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及《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的有关要求,报请地方人民政府尽快公布实施,并督促地方人民政府将其纳入近期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城乡总体规划,积极组织有关部门逐步实施。
四、规划中提出的遗产本体保护、展示、环境整治和游客服务及相关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实施前应制订具体方案并按程序报批。
此复。
国家文物局
二〇一二年八月一日
上一篇:淮安清浦区公厕免费供手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