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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州区出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 2010-06-04 09:50  关注度:4037  来源:  作者:
导读:为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农村居民年老后的基本生活,实现“老有所养”的目标。近日,楚州区政府出台了《楚州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本办法在参保范围、基金筹集、养老金待遇、养老金领取条件等方面做出了新的规定。

为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农村居民年老后的基本生活,实现“老有所养”的目标。近日,楚州区政府出台了《楚州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本办法在参保范围、基金筹集、养老金待遇、养老金领取条件等方面做出了新的规定。

一、参保范围:凡具有本区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

二、基金筹集:对于个人缴费,目前设为每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800元、1000元8个档次,鼓励有条件的人员多缴,多缴多得。对于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对于政府补贴,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区政府对参保人按缴费档次分别给予每人每年30元、40元、50元的补贴。同时,对农村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区财政为每人每年代缴100元的养老保险费。

三、养老金待遇:基础养老金每人每月60元,由区农保处按月实行社会化发放。如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依法继承。

四、养老金领取条件:本办法实施时,已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按规定参保。 (万艾兵 姜正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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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州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农村居民年老后的基本生活,逐步实现“老有所养”的社会养老目标,根据国务院《关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09〕155号)和市政府《关于贯彻实施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实施意见》(淮政发〔2010〕68号)的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具有本区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均可按照本办法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

第三条 遵循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个人缴费与政府补贴相结合、保障水平与我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相适应的原则,有利于城乡社会保险制度衔接的原则,建立新农保制度。

第四条 新农保由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组织实施并列入区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是全区新农保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新农保办法的实施和基金征缴、发放管理,以及每年对各乡(镇)进行考核;区财政部门负责新农保的基金管理和政府补贴资金的筹集;区审计部门负责新农保基金的监督管理;区劳动保障部门所属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处(以下简称“农保处”)负责新农保保险费的收缴、养老金的给付和个人账户的管理工作;区委农工部、区公安、残联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相关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是实施新农保工作的主体,负责本辖区新农保工作的政策宣传、扩面和保险费的征缴。

第五条 新农保、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不得重复参保、重复享受养老待遇。

第六条 新农保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农村五保供养、社会优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等制度的衔接,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办法执行。

第二章 养老保险费的筹集

第七条 新农保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参保人按规定的缴费档次,采取货币形式按年缴纳。

(一)个人缴费。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800元、1000元及以上八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缴费,多缴多得。以后根据国家要求以及农民收入水平增长等情况区政府可实时调整缴费档次。

(二)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居)民委员会召开村(居)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三)政府补贴。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基础养老金由中央财政、省财政和区财政共同承担。

区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每人每年30—50元,对选择1—6档缴费档次的补贴30元,选择7档的补贴40元,选择8档的补贴50元。

对农村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区财政为每人每年代缴100元的养老保险费。

本办法实施时,凡距领取养老金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可按缴费档次补缴,累计缴费不得超过15年,补缴部分区财政不予补贴;凡距领取养老金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得少于15年。

第八条 新农保实行个人账户与社会统筹账户相结合的管理办法。

(一)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缴费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计息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计息,个人账户储存额只能用于支付参保人年老时的养老金,不得提前支取。

(二)社会统筹账户。政府需全额支付的基础老金计入社会统筹基金账户。社会统筹基金用于支付到龄人员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用完后继续支付的个人账户养老金和按政策规定的其他支出。社会统筹基金不足支付时由区财政兜底。

(三)社会统筹账户和个人账户基金分户管理,社会统筹基金不得占用个人账户基金。

第九条 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应按规定办理参保手续,并到指定银行新农保基金专户缴费,由农保处通过指定银行发给《新农保专用存折》。养老保险费必须以现金形式缴费并不得减免。

被判刑收监执行或劳动教养期间的人员,暂停参保缴费。

第十条 区财政对参保人缴费补贴资金根据参保人实际缴费情况由区财政部门及时足额划拨至专户,由区农保处记入个人账户,按规定每年对个人账户储存额结息一次。

第三章 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一条 凡参加新农保、按规定缴费的农村居民,年满60周岁时按月领取养老金。

第十二条 新农保养老待遇由个人账户养老金和基础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一)个人账户养老金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

(二)基础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目前暂定每人每月60元。

根据国家要求以及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基础养老金的标准,调整方案经区人民政府确定后,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本办法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按规定参保。

第十四条 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中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可以依法继承。

第十五条 养老金由区农保处按月实行社会化发放。对领取养老金的人员应每年由乡镇进行领取资格认定,报农保处核后续领。

第十六条 参保人员在被判处拘役及其以上刑罚或劳动教养期间,达到本办法规定的领取养老金条件的,暂缓办理领取养老待遇手续,待服刑期满或劳动教养期满释放后再予办理,并从次月起开始享受待遇。

领取养老保险金的人员,在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或被劳动教养期间,其养老待遇停止发放,待服刑期满或劳动教养期满按原标准开始发放。

第十七条 参保人员出现出国(境)定居等情况的,应终止新农保关系、进行注销登记,并结算其除政府补贴外个人账户余额。

第十八条 凡已参加老农保、年满60周岁且已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参保人,在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基础上,可再享受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对已参加老农保、未满60周岁且没有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参保人,可将老农保账户资金并入新农保个人账户,按新农保缴费标准继续缴费,到龄领取养老金。

第四章 基金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新农保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单独记账、核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挪用、截留和侵占保险基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保险基金直接投资、放贷、抵押或进行其他形式的担保。

第二十条 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新农保政策执行情况和基金使用、管理、运营情况要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区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基金收支情况的监督和财政专户的管理,监察、审计部门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新农保经办机构和村民委员会每年在行政村范围内,对村内参保人缴费和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一条 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信息服务网络。新农保人员参保、基金缴纳、业务核算、待遇支付、查询服务等全部纳入计算机系统。

第二十二条 新农保的工作经费按每年参加养老保险人数每人3元的标准于次年初及时划拨,所需经费列入区财政预算,不得从新农保基金中列支。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经办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区劳动保障部门或者上级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按照管理权限,对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任何人以伪造有关证件或者其它手段多领、冒领养老待遇的,由劳动保障部门协同相关部门负责追回。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从2010年5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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