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鼓励社会公众积极参与举报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防止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举报与奖励。
第三条 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举报处理遵循属地管理的原则。
县级公安机关为举报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奖励主体。
第四条 举报人可以通过拨打本地“110”报警电话或者公安机关对外公布的举报电话进行举报,也可以直接到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派出所、警务站举报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
第五条 举报人可以通过拍摄现场的照片和音视频等方式及时为公安机关提供辅助证据,便于公安机关固定证据和查处。
第六条 举报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经查证属实的,公安机关每次给予举报人人民币100元至200元的奖励。
第七条 举报奖励实行一案一奖,同一违规行为先后有多人举报的,奖励第一举报人,以公安机关受理举报的记录时间为准。
第八条 举报人应当在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30日内,持本人有效证件或者委托他人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举报人可以向举报受理部门申请其它领取方式。逾期不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参与举报奖励的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举报人身份,违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九条 举报奖励资金由属地县级公安机关保障,列入公安部门预算,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十条 举报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应当受到社会的尊重和法律的保护。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查处,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来源:淮安警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