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市区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提高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质量,促进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根据《江苏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淮安市市区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现将我市市区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明确如下:
本通知的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收取的范围为清江浦区、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淮安工业园区、淮安生态文化旅游区城镇范围内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含驻淮单位)、部队、社会组织、个体工商户和居民(含常住人口、暂住人口)。
城镇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不包含建筑垃圾、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等)。
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将城镇生活垃圾从垃圾转运站(中转站)或者指定的垃圾收集场所(设施)运往垃圾处置场所(设施),进行无害化集中处理所产生的收集、运输和处置费用。
(一)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驻淮单位)、部队、社会组织、个体工商户等单位按在职职工每人每月5元征收(含单位负担部分3元,个人负担部分2元)。
(二)符合以下条件的,按以下标准执行:
1、旅馆业、洗浴服务业(设有床位)按实有床位数的40%、医疗卫生机构按实有床位数的80%,按每张床位每月6元征收。
2、商场、超市、门店等零售业、餐饮业、洗浴服务业(未设床位)、摄影扩印服务业、理发及美容服务业等行业按营业面积征收:
(1)10000平方米(含)以上,每月每平方米0.15元;
(2)500(含)—10000平方米,每月每平方米0.30元;
(3)50(含)—500平方米,每月每平方米0.40元;
(4)50平方米以下,餐饮行业每月每平方米0.80元,其他行业每月每平方米0.50元。
3、车站、各类停车场、电影放映场所、艺术表演场馆、歌舞厅等娱乐活动场所、修理场所每月每平方米0.50元。
4、室内小商品市场、服装市场、装饰建材市场等按每个摊位每月5元征收;农贸市场、集贸市场按每个摊位每月30元征收;流动货摊零售行业按每个摊位每天1元征收。
已按床位、面积、摊位计算缴纳的单位,不再按标准(一)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费。
(三)建筑垃圾、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垃圾处理费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其中,建筑垃圾、工业固体废物垃圾处理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委托双方协商确定;危险废物处置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由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生态环境等部门制定,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环境卫生作业单位接受委托,提供清扫、保洁以及清运生活 垃圾到指定的垃圾收集场所等有偿服务的,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非居民厨余垃圾收费标准另文制定。
总工会认定的困难职工,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户、特困供养对象、社会福利机构,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认定的享受国家定期抚恤和生活补助的优抚对象,免征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
本通知自2024年1月1日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
来源:淮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